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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食药涉罪人员“重操旧业”之路襄阳樊城:推动建立健全食药安全领域违法犯罪从业禁止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9日 07:37:42  来源: 检察日报

原标题:堵住食药涉罪人员“重操旧业”之路襄阳樊城:推动建立健全食药安全领域违法犯罪从业禁止工作机制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讲述了一件由“震惊”引发的办案故事。当时,他们正在对一起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开展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回头看”,沟通时听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提道:“我们目前还几乎没有对食药领域涉罪人员作出过从业禁止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这些人有可能继续从事相关职业。”

这样一番话让检察官震惊之余也意识到,一个亟待解决的新难题摆在了眼前。

“人民路有家保健品店在卖‘特效药’,吃了心慌得厉害!”2024年初,有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卷宗里的照片显示,这家保健品店的货架上摆满了“老中医”“肾黄金”“金枪不倒”等包装花哨的保健品。侦查机关将案件侦结后于同年2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经专业检测,这些所谓的“保健品”均含有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对人体危害极大。

同年3月,樊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杜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在案件办结后,该院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该院近三年来办理的食药领域犯罪案件数据进行全面分析、比对和筛查。结果显示,相关部门对辖区保健品店存在监管漏洞。为此,该院于同年12月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随即对辖区保健品店开展排查工作。同月,该部门答复称,将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规范药店经营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严防严控严查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然而,今年1月,该院检察官针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时,发现了一个更棘手的问题:像杜某这类人刑满释放后,仍可能“重操旧业”。

检察官了解到,在法院对此前的案件作出判决后,相关部门无从得知判决情况,所以对涉食药犯罪人员的处罚处于停滞状态。

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相关部门并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规定对食药涉罪人员作出从业禁止行政处罚,也未建立统一的从业禁止人员登记录入和工商注册拦截系统。此外,相关部门与法院尚未建立裁判文书送达机制,导致部分案件虽已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但相关部门未能获知判决结果。这一系列问题暴露出相关部门在落实从业禁止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监管漏洞。

为填补食药涉罪人员重操旧业的监管漏洞,该院于今年5月20日向相关部门制发从业禁止专项检察建议,同时深入调研,就处罚主体、处罚形式、行刑衔接等实务操作难点堵点与相关部门会商研讨,凝聚协同治理共识。

6月11日,相关部门作出了该区首例食品安全犯罪从业禁止行政处罚。次日,樊城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建立食药安全领域违法犯罪“从业禁止”工作机制(试行)》,探索构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从业禁止”全链条预防惩治模式。《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强化协作、细化流程,构建了“预防、查处、惩戒、宣传”的惩治体系。据悉,《工作机制》建立以来,已对7名食药领域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终身禁业。

食药领域从业禁止相关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138条规定,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药品管理法第118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第141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戴小巍 张锐)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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