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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法院巡回审判进乡村,以案释法筑牢防火屏障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4日 10:35:05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村民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法院巡回审判进乡村,以案释法筑牢防火屏障

  为将矛盾化解和风险防范的关口前移到基层一线,近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庄严的审判法庭前移到双河彝族乡老江河村,就地公开巡回审理了一起因焚烧杂草引发的失火罪案件。

  案情

  焚烧杂草疏忽大意 未能有效控制火势

  3月12日凌晨5时许,双河彝族乡某村村民杨某为方便耕种,在自家田地焚烧杂草堆,却因疏忽大意未能有效控制火势。虽经其30分钟扑打并简单处理,明火暂时扑灭,但随后暗火复燃,最终引发森林火灾。

  经专业鉴定,火灾过火面积约45.8公顷,已远超刑事立案标准。杨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构成失火罪。

  审判长宣判,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被告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让大家提高生态文明意识,保护好绿水青山,不要为方便自己导致森林被烧毁后,给自己带来囹圄之苦。”晋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锦表示。

  释法

  过失引发火灾致重大损失也构成犯罪

  云南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霞指出,失火罪的核心在于“过失”与“严重后果”。本案中,杨某焚烧杂草的行为本身虽是为了耕种便利,但其未能预见火势失控的风险,尤其在明火扑灭后未尽到彻底清理余火的审慎义务,致使暗火复燃酿成重大火灾。这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失火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及“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明确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即使是过失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也构成犯罪。

  失火行为在生活中并不罕见,但本案的失火面积巨大,造成林木资源等公共财产的严重损失,达到了刑法规定的“重大损失”标准。该案的法院判决也明确警示,在农事、林区活动中用火,若因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律师表示,刑法上还有一个罪名为“放火罪”,两者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在入罪及量刑上却有明显区别。失火罪的核心在于“过失”,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放火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放火罪其法定刑一般来说重于失火罪。

  律师提醒大家,过失的代价也是非常沉重的,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触碰法律的高压线。(李艳)

  

责任编辑: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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