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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 | 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措施新闻发布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3日 09:06:00  来源: 云南司法行政

原标题:新闻发布 | 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措施新闻发布会召开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措施新闻发布会。

去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结合云南实际,我省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措施》的有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云南省司法厅领导向大家作介绍,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是: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军,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刘纯。

应邀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驻滇、云南省、昆明市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以及省司法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欢迎大家!

今天的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一是请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军发布新闻;二是请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刘纯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有请省司法厅副厅长王军介绍《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有关情况!

云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军发布新闻

王军: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非常高兴和我的同事一起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相关情况。

一、《措施》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层面多次强调要规范涉企执法,改进执法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执法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去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全面系统规范。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列为2025年云南省10件惠企实事之一,并要求省司法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我省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具体举措。省司法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以确保我省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措施》的主要内容

《措施》从源头管控、检查实施、检查保障三个方面提出16项具体工作举措。

(一)在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源头管控方面,规定了6项措施。一是厘清检查范围,将检查对象确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经营主体,将涉企行政检查分为计划内检查和临时性检查。二是明确检查主体,行政检查须由依法取得行政检查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实施。三是公布检查事项。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并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确保“清单之外无检查”。四是统一检查标准。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标准出台情况,制定公布本领域检查标准,并统筹建立健全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五是制定检查计划。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时间等内容。对同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以及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部署专项检查并拟订专项检查计划。六是落实检查备案。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需履行备案手续,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可以视情况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联合检查、精简检查建议。

(二)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面,规定了5项措施。一是优化检查方式。行政执法部门需严格落实“无事不扰”要求,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多层检查、随意检查。二是严格检查程序。实施现场检查要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履行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检查笔录等程序。三是推行扫码入企。推广“云执法APP”扫码入企功能,实现行政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信息互验和实时上传。四是规范检查处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现场检查的不同情况依法分类作出处理,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不罚或者免罚。五是严明检查纪律。实施行政检查需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严禁逐利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任性处罚企业、下达检查指标、变相检查等行为。

(三)在强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保障方面,规定了5项措施。一是清理有关文件。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涉企行政检查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意见》保持一致。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涉企行政检查相关知识应纳入2025年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的重要内容,并推动涉企行政检查培训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三是深化政策宣传。充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普法专栏、“两微一端”等形式,广泛宣传涉企行政检查政策,营造良好氛围。四是拓宽监督渠道。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探索在各地工商联、企业、商会、协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延伸涉企行政检查监督触角。五是强化执法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建议书或者意见书,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三、《措施》的主要特点

总体来看,《措施》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聚焦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措施》中提出的16项举措都是直奔着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去的。一是针对检查事项名目繁多等问题,《措施》中要求实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化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需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针对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问题,《措施》中细化了“综合查一次”制度,明确应当合并检查不得重复检查、应当联合检查不得多头检查的具体情形,提出能合并的应当合并,能联合的应当联合,能通过非现场方式实施的不得实施现场检查等要求。三是针对小过重罚、机械执法等不公正、不合理现象,《措施》中提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不罚或者免罚,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检查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流程,加强行政检查指导。在国家《意见》基础上,《措施》中进一步细化了检查范围、检查主体和人员、检查事项、检查程序、检查方式等内容,对全省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提供明晰的指引。如在实施现场检查程序方面,明确了实施检查前行政执法部门需制定检查方案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检查时要履行两人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程序,检查结束后应规范检查结果处理,并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三)重塑涉企行政检查关键环节,强化行政检查监督。一是加强行政检查计划统筹,落实事前监督。司法行政部门接受备案后发现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同一时段计划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等问题的,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联合检查、精简检查等建议。二是全面推行扫码入企,落实事中监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使用“云执法APP”扫描检查对象营业执照二维码,实现行政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信息互验,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到云南省“区块链+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司法行政部门实时掌握入企检查情况,发现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异常情况的及时预警。三是充分使用“一函三书”,落实事后监督。将日常监督与涉企行政检查监督融合推进,综合运用工作报告、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常态化监督,发现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建议书、意见书或者决定书,强化对检查扰企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作,需要久久为功。出台《措施》只是开始,更重要的是贯彻落实。下一步,省司法厅将严格履行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职责,督促指导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积极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王军副厅长的发布,下面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机构。

新华社记者提问:请问出台《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刘纯答记者问

刘纯: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刚才我们王军副厅长介绍了制定《措施》的背景情况,我再补充一下主要目的和意义。

行政检查也被叫做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法律规范和行政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查看、调查、监督的活动。行政检查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运用非常广泛,几乎存在于所有的行政程序之中,对老百姓的影响很大。行政检查依法规范将为后续的行政执法奠定坚实基础,行政检查不依法规范开展甚至以行政检查之名行“寻租”之实,出现非法接受企业馈赠、报酬,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要求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以调研、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等违规违法行为,会导致检查对象对行政执法行为抵触、不满和质疑,严重影响行政执法公信力和权威。以上列举的不合法不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在我省不同程度存在,亟需从制度层面对行政检查行为予以规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在提出10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举措基础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大力推进工作落实。以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名义出台《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切合我省工作实际、务实有效的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举措,把国家《意见》要求落细落实。同时,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理清行政检查权责,明确责任分工,优化工作流程,改进检查方式方法,既防止涉企行政检查过多过滥,又防止出现监管不到位现象,确保全省行政检查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提问:《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中提到的“扫码入企”是一项新的要求,推广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难点?能详细介绍一下吗?

刘纯: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扫码入企”对我省来说确实是一项新的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行‘扫码入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要求后,省司法厅依托云南省“区块链+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拓展部署了扫码入企功能模块。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开展现场行政检查时,使用“云执法APP”扫描检查对象营业执照二维码,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主体等信息和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即可同步推送到云南省“区块链+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作为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即可实时掌握行政执法人员入企检查情况。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平台数据监测,发现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异常情况的便可以及时预警。

作为一项新要求,推广“扫码入企”确实也会存在一些困难,比如信息化系统的稳定性,又如“云执法APP”需要使用安卓系统或者鸿蒙系统手机进行下载安装,可能与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手机系统不吻合等。其中,系统方面的问题我们会不断优化升级,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大力支持配合。

但总体而言,“扫码入企”是对入企检查的一个有效监督,也是提升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水平的一个有益尝试和抓手,推广困难是有的,但我们相信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克服这些困难问题,稳步做好这项工作。

云南网记者提问:国家文件和我省出台的16项措施都提到了“综合查一次”制度,这个制度是如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

刘纯:谢谢您的提问。“综合查一次”的实质是合并检查、联合检查,争取“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同时,要精简现场检查人员,避免因部门过多或者检查人员过多增加检查对象不合理的负担。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提出要优化“综合查一次”。根据这些要求,《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进一步细化了“综合查一次”具体要求,即: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不同事项进行检查的,应当合并实施,不得重复检查;不同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应当联合实施检查,不得多头检查;年度内同一领域某个层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开展检查的,除临时性检查外该领域其他层级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同一事项不再进行检查,不得多层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防止随意检查。临时性行政检查可以与纳入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检查一并实施的,合并开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这些要求开展涉企行政检查,避免了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多层检查、随意检查,即落实了“综合查一次”制度。

云南法制报记者提问:我们想了解一下,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相关要求,企业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投诉举报?

刘纯: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提出一系列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接受行政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行政执法部门违反规定检查的,可以通过以下五种途径反映。

一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由接收12345热线派单的部门依法办理。12345是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企业和群众对政府管理和服务的非紧急诉求的便民热线平台,受理的范围为:企业和群众关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非紧急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

二是通过全国统一“行政执法监督批评建议”平台反映,由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办理。司法部于2021年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批评建议平台”(网址:/www.12348.gov.cn/sfbxzzf/#/suggestion/suggestion),企业和群众可以通过该平台反映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执法、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线索或者提出批评建议。

三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进行反映,由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四是直接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

五是向工商联等组织反映,由工商联转有关部门处理。

主持人:谢谢。我们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两位发布人,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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