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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进口荔枝不在我国准入进口名录中某水果行因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准入的食品被判退一赔十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1日 07:38:4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购买的进口荔枝不在我国准入进口名录中某水果行因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准入的食品被判退一赔十

本报讯(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胡爽爽)网上购买的澳大利亚进口荔枝,收货后却发现是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进口水果,水果行应承担何种责任?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与水果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某水果行退还货款1490元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赔偿邵某1.49万元。

2024年1月,邵某在某网络平台上浏览到某水果行有澳大利亚进口的新鲜采摘的荔枝出售,且可快递发货,于是购入5斤荔枝,共计支付1490元。收货后,邵某发现该进口荔枝产品没有任何包装,只用塑料包装袋简单包裹一层,更没有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邵某怀疑某水果行销售没有合法来源的食品,于是上网查阅海关总署网站发布的我国准予进口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发现准许澳大利亚进口的水果中并没有荔枝。邵某认为所谓的“进口荔枝”很可能并未取得质检部门签发的检疫许可证,遂将某水果行告上法庭。

某水果行辩称,销售的澳大利亚进口荔枝是与樱桃一起打包进口的,故检验检疫手续注明是樱桃,且其是出于相信批发商的角度才进行销售,不存在主观故意销售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对新鲜和冷冻的进口水果实行检验检疫准入制,即所有进入我国境内销售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水果需经我国国家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依规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在境内进行销售。为此,国家制定了《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变化适时更新。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进口水果因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在境内销售。

本案中,涉案澳大利亚产新鲜荔枝不在《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某水果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涉案澳大利亚产新鲜荔枝的进口检验检疫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采购农产品时亦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属于销售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荔枝。综上,某水果行未尽到审查验收义务,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准入的澳大利亚产新鲜荔枝,应当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本案中,某水果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涉案澳大利亚产新鲜荔枝的进口检验检疫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涉案澳大利亚产新鲜荔枝应当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故某水果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准入的澳大利亚产新鲜荔枝,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余建华,胡爽爽)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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