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2021年底,余某急需资金周转向黄先生借款,由于金额较大,余某找朋友徐某做了担保,可到还款期限徐某却迟迟不还,黄先生将两人起诉至法院后申请了强制执行。
官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赵日欣介绍,在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未按判决书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余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余万元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可供执行,但因为不清楚车辆的具体位置,所以无法采取扣押措施。
徐某是2023年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被告之一,执行干警跨省执行,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找到了徐某。案件审结后,法院判令被告余某在规定期限内返还原告黄先生借款本金248万元,并且支付利息,而被告徐某则需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近期,申请人黄先生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徐某的车辆出现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官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立即前往,并向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
被执行人通过套牌、遮挡机架号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增加了扣押难度。但由于本案执行金额较大,且被执行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一直在耐心劝导徐某配合,无奈徐某却想"金蝉脱壳"。
执行干警追出数百米后,考虑到执行目标是车辆就停下了脚步,返回车辆位置继续核实车辆信息。并且,在海口市特警和交警的协助下,于当晚就完成了车辆扣押。当天,官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从早上9点至晚上9点,共跨越1200余公里,历时12个小时,圆满结束了执行。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的杨云律师:
本案中余某、徐某在法院作出返还黄先生248万并支付利息的生效判决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徐某名下的一辆车,徐某却通过套牌、遮挡车架号的行为逃避执行,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在俩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其名下车辆。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款,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规定,徐某通过套牌、遮挡车架号逃避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是诚信行为,也是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