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今年2月12日,昆明德惠小区里的一处非机动车保管站突发火情,三十多辆电动车和摩托车被火势波及,部分车辆被烧得只剩下了空架子。车辆受损的车主们向我们栏目反映,如今,事故已经过去三个多月了,他们部分车主仍然没有拿到车辆受损赔偿。
发生火情的非机动车保管站位于德惠小区内部,时隔两个多月,保管站内仍遗留着大量灼烧痕迹,顶部的部分遮雨棚被完全烧毁,仅留下空架子,受火势波及的车辆中,有三辆已经被完全烧毁,剩下的车辆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事发时杨先生的摩托车停放在保管站内,眼下车辆多处受损。杨先生介绍,火情发生在2月12日凌晨4点左右,是由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热失控所引发。
事故发生后,盘龙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文中表明,非机动车保管站的过火面积约90平米,火灾烧毁了三辆电动自行车,36辆电动自行车和3辆摩托车受热辐射影响车身不同程度受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84625.34元,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是保管站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车身中部蓄电池热失控,引燃电动自行车外壳,座椅等可燃物致使火灾扩散蔓延。发布事故认定书的同时,消防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表,上面标注了受火灾影响的车辆定损情况。杨先生介绍,拿到赔偿依据,他和其他车主第一时间就找到了保管站的负责人,对方一直推诿,迟迟不愿意赔偿。
杨先生介绍,眼下,车辆受损的车主们有两种想法,一种是按照鉴定表上的价格进行赔付,另一种则觉得鉴定表上标注的赔付金额太低,索赔金额不足以对车辆进行修理。以杨先生为例,他的摩托车购买时花费了六万元,仅骑了一个月就在火灾中受损,鉴定表上杨先生摩托车的赔付价格为3000元,这让杨先生无法接受。
随后,记者找到了非机动车保管站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火灾发生后,他们第一时间就与车主、起火车辆的厂家以及电池生产商取得了联系,但沟通并不是很顺畅,目前,保管站已经与部分车主达成协议,会根据鉴定表上的赔付金额进行赔偿。
非机动车保管站负责人刘先生表示,对于不满意鉴定表上赔偿金额的车主,他们也会积极沟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云南涛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张祎:
昆明德惠小区非机动车保管站起火事故,对于受损车主们的维权索赔问题,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多方关系,此类事故,首先就要查明事故原因。消防救援大队已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站内一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热失控引燃,导致火灾。那么,该事故的的赔偿责任主体,应该包含非机动车保管站的运营公司、失控引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保险公司等几方。首先,受损车主将车辆停放于非机动车保管站内,与非机动车保管站形成了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保管站应尽到基本的安全管理义务。比如站内是否装有相应的监控设施,是否有安全员巡管理,用电设备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消防安全标准配置消防器材等。其次,火灾的源头是这辆蓄电池热失控引燃的电动自行车,如果这辆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存在产品质量缺陷,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火灾源头这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也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此外,还要落实相关主体是否购买过保险,比如火灾源头这辆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承保保险公司,被烧毁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以及保管站的承保保险公司。如果相关主体购买过保险的话,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相关保险责任。最后,如果部分车辆受损车主不认可车辆的鉴定价值结论,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受损车主可以尝试与保管站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在协商过程中,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索赔金额,如购车发票、支付凭证、维修记录等。如协商无果,受损车主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主体及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