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最近,云南一"小锅酒"生产产家及法定代表人、经销商,被红星二锅头生产公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商标侵权,并索赔20万元。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市场份额较高,注册的两个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3类的商标,有效期也分别至2025年10月6号和2025年7月13号。在2023年2月,原告发现,网上售卖的某品牌"小锅酒",与公司产品商标高度相似。
一同和某酒厂及其法人成为被告的,这种"小锅酒"的经销商,一家位于曲靖的百货店。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这种"小锅酒"包装与公司注册的两个商标整体结构相同、主要识别部分相同、各部分比例基本一致、颜色接近、文字布局相似,容易导致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误认两者有特定联系,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并对市面上的商品进行回收后连同库存一同销毁,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百货店在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法庭对涉案物品与原告注册商标进行了认真比对,核查了商标侵权内容。最终认定"小锅酒"装潢与红星公司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且与红星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告石林县某清酒厂、曲靖市某百货店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酒厂及法定代表人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被告某百货店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官渡法庭法官夏玲俐表示,大众所熟知的商标(侵权)都是字体商标,但其实商标的表现形式除了字体之外还有图形、声音甚至气味等等,甚至是使用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都属于构成侵权。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云南涛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张祎:
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原告公司诉称,被告酒厂将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用做瓶贴,使用在了其生产的"小锅酒"瓶身,并举证提供了涉案产品"小锅酒"供法庭比对核实。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概念。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显然,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是经过注册,并处于有效期的。其次,商标侵权一般是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相似?二是被告使用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三是被告的行为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被告酒厂未经商标注册人原告公司的许可,在类似商品"小锅酒"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而被告经销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锅酒",同样也构成商标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特别强调,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商标侵权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比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