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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危险!七楼整扇玻璃窗坠入一楼住户花园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6日 18:34:08  来源: 云南网

  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4月26号下午五点多,昆明泰源新居小区七楼住户家一扇外推玻璃窗突然坠落,砸在了一楼住户的花园里。虽然没有伤到人,但小区居民都被这一幕吓坏了。

  26号晚8点半,坠落的玻璃窗框还倒在一楼花园里,满地都是玻璃渣,地上留下了很深的印迹,可见当时整扇窗户从高空坠落时的冲击力之大,令人后怕。

  万幸的是,坠落的玻璃窗没有砸到人,等一楼业主下班回到家后,看到花园里一片狼藉,也是心惊肉跳。

  事情发生后,七楼业主也赶忙到现场查看,承诺会清理现场,赔偿花园里损坏的物品。

  受到惊吓的业主也提出:泰源新居是老小区,希望物管能在小区内开展一次对外推窗户的统一检修,杜绝隐患。但物管工作人员表示窗户属于私宅的一部分,物业无法提供免费的统一检修。

  记者随后将7楼窗户发生窗户高空坠落,业主希望检修小区外推窗户的安全建议,反映给了辖区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条形码也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品、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正是大风天气,市民一定要及时检查加固好窗户,清理阳台上容易坠落的物品,以免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淑娟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抛物致害是目前常见的侵权纠纷类型,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没有具体侵权人且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行为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具体侵权行为人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若经公安等机关调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责任编辑:孙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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