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岭警方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云岭警方 >> 正文
【以案释法】为“杀猪盘”引流 一团伙被玉溪警方一锅端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8日 19:04:52  来源: 云南网

 

  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去年7月份,玉溪红塔警方重拳出击,成功打掉一个以传媒公司为掩护,实施"吸粉引流"犯罪的电诈窝点,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缴获作案电脑6台、手机496部。

  2023年7月13日下午,在掌握相关证据后,警方开展抓捕行动。民警进入这家公司后,发现多名员工正利用手机拨打语音电话,民警当场控制公司负责人期某某等8名嫌疑人,并查获实施诈骗的手机、电脑、电话卡、客户电话数据和诈骗话术等证据。早在7月初,民警在工作时发现,辖区内一家传媒公司的经营活动十分异常,业务上与外界关联较少,内部多名员工行踪神秘。

  经过深挖研判,民警发现,该公司员工疯狂拉人建群,然后输送给电信诈骗集团实施诈骗,从事为电信诈骗团伙"吸粉引流"的违法犯罪活动。经查,期某某在2022年注册了这家传媒公司,招聘了7名员工并进行相关培训,通过境外软件与境外的诈骗集团接单交易。这7名员工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各个短视频平台刷各类美女视频,并在评论区和关注列表里寻找目标。

  通过与对方语音聊天搭讪,再用培训过的诈骗话术一步步引诱男性网友添加上家所提供的微信号、QQ号,使之陷入境外电信诈骗集团的"杀猪盘"式电信诈骗中。

  在本案中,期某某向诈骗团伙推送的人员中,就有部分人落入了电诈分子的圈套,造成了财产损失。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傅阳丽律师:

  本案中,期某某明知上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了牟利,期某某组建了业务团队,根据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要求,利用各种手段、各种话术引导他人添加诈骗分子的微信、QQ号等,再由诈骗分子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引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期某某等人的犯罪主观、诈骗金额等具体情况,期某某等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引流"行为主要是为电信诈骗提供精准被害人,"引流"行为看似技术中立,看似平台经营,但是从整个电信网络诈骗而言,构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一环,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惩治。

责任编辑:孙寅翔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网微博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