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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住户楼顶加建 邻居生活受影响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8日 19:05:32  来源: 云南网

 

  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4月19日,居住在百大国际花园的黄女士向我们反映,她居住的单元楼最近有住户在楼顶加盖房屋,不仅占用了单元楼的公共面积,还擅自拆除了她家的太阳能。

  黄女士居住在百大国际花园37栋7单元,眼下,顶楼天台位置搭建出了一个高约2米,面积近60平米的框架结构,整个建筑几乎占据了天台面积的三分之一。黄女士介绍,这个建筑是居住在单元楼顶楼住户私自搭建的,施工期间,这位住户还擅自拆除了她家的太阳能。

  黄女士说,发现太阳能被拆,她立即找到了这位业主,可业主拒绝与她沟通,无奈之下,黄女士只能报警求助。

  记者注意到,搭建起的钢架结构仅用了简易的方式进行固定,大风天气下结构体极易发生倾覆,并且,由于这栋私搭建筑占据了天台的大部分面积,导致其他业主的太阳能热水器无处安放,这位业主就将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在了钢架结构的上方,同样仅是用了简易的方式进行固定。对此,黄女士担心如此的私搭乱建会给小区带来安全隐患。

  记者尝试与这位业主了解情况,但敲门无人应答。随后,记者将情况反映给了辖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尽快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查看,如果住户在限期内不拆除建筑,城管执法队会强制进行拆除。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傅阳丽律师:

  您好,主持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一)建筑物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本案中,百大国际花园被私搭乱建的住宅楼顶当然属于该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建设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规划、土地、建设审批手续。凡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建筑物均为违法建筑物。本案中楼顶住户搭建的钢结构不仅侵占了业主共有部分,并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应当及时拆除。业主在使用共有部分时,应当合理使用,不得随意侵占。否则,违建业主不仅要付出搭建成本,还将承担违章物拆除、共有部分恢复原状的额外成本。另外,若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可能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孙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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