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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辱骂法官扰乱审判秩序 4名当事人被司法拘留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8日 19:05:46  来源: 云南网

 

  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几天前,在一起赡养纠纷案中的4名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还到楚雄市人民法院辱骂执行干警和案件承办法官,更是在调解室内大吵大闹,法院依法启动司法惩戒程序,对4名当事人依法作出司法拘留。

  胡某等4人拒不配合司法警察履行工作职责,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司法警察对当事人多次警告无效后,对4名哄闹法院的当事人依法控制、强制带离并予以训诫教育。

  胡某兄妹五人赡养纠纷一案,经楚雄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下发后,其中两名子女对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存在异议,向楚雄中院提起上诉。楚雄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3名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多次到法院哄闹、滞留。4月7号,3名被执行人和家属再次到法院,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认为每月500元的赡养费太高,并质疑法院依法采取的冻结银行卡等执行行为,经案件法官依法释明,仍多次高声辱骂、诬陷法院工作人员。

  胡某等4人态度恶劣、拒不悔改,楚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对4人作出司法惩戒。

  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严格遵守诉讼秩序,切勿触犯法律底线,否则必然会受到法律严惩。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云南涛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杨开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第五款,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第六款,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尊重和执行法院裁判是当事人的义务,不服裁判亦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去实现。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拒不执行、妨害执行的人员处以司法拘留。本案中,胡某等4人作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同时又实施辱骂、诬陷执行干警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惩处。该案是老人赡养纠纷引发的后续执行问题,我们再来关注一下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

责任编辑:孙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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