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法律服务 >> 正文
“保底条款”不靠谱 谨慎投资是上策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2日 10:40:00  来源: 法治日报

原标题:“保底条款”不靠谱 谨慎投资是上策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金融市场日益繁荣的当下,投资理财成为很多人的新选择。对于投资小白来说,商家给予的“保底”承诺具有十足的诱惑力,但是这种保底条款真的有效吗?到底什么样的条款可以“保底”?对此,北京金融法院法官提醒,所谓的“保底条款”不靠谱,谨慎投资是上策。

此前,杨某委托郑某进行理财,郑某口头承诺无论盈亏都会保本,即便亏损也会补偿杨某,盈利则“四六”分。其后,杨某按照郑某指令的股票、时间、数量操作股票交易。半年后,用于投资的100万元全部亏损。为此,杨某找到郑某要求其履行保本承诺,但郑某称“你再信我一次,这个阶段虽然赔了,但是下个阶段只要听我的,肯定到年底都给你赚回来,还能让你再多赚10万元”。

杨某遂按照郑某的指示继续进行投资。又过了半年,杨某的亏损非但没有弥补,反而又亏损了几十万元。杨某讨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就第一阶段的投资损失进行赔偿。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杨某按照郑某的指令购入案涉股票,双方成立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郑某建议杨某购买股票并承诺保底的约定属于事前保本条款,该条款因违法而无效。但是,双方在第一阶段亏损发生后再次协商并达成约定,其中明确了对第一阶段产生损失的处理方案,该亏损负担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有效条款。

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杨某要求郑某赔付第一阶段投资损失的诉讼请求。

“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诱导投资者误判投资风险,非理性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将不断积累和放大投资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最终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承办法官王思思说,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委托理财亏损发生后,受托人与委托人事后就亏损负担问题签订赔偿协议,或受托人作出赔偿承诺,一般称之为事后亏损负担条款。该条款如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会认定该约定或承诺有效,受托人应当按照其事后亏损负担承诺履行赔偿责任。

“当前,很多机构或个人会以保本、保本保固定收益、保证损失上限的条款作为噱头,吸引他人进行投资,当我们听到这类字眼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记住此类保底条款不靠谱。”王思思提醒,委托他人理财时,应当准确评价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不购买超出自身风险负担能力的产品,也不要因为与受托人之间有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轻信其口头承诺,尤其是保本承诺。同时,委托受托人进行理财后,要实时关注资金状况,及时跟进监督,确保资金有效运用。如发生损失,应积极与受托人沟通联系,确定能否就投资损失负担问题达成一致。(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石雨冰)

责任编辑:小云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