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岭警方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云岭警方 >> 正文
【以案释法】身边的教训刚过去两个月 仍有住户把电瓶提回家充电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8日 01:44:28  来源: 云南网

 

  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我们来关注住宅小区消防安全,2023年12月,我们曾报道过昆明幸福邻里小区的一位住户,把电动车电瓶提回家充电,结果引发火情,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消息。时隔两个多月,身边发生的教训能不能提高小区住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呢?我们的记者再次回访了小区。

  在幸福邻里小区回访时,记者还没进入两个多月前起火的楼栋,就遇到了一位提着电动车电瓶从楼里出来的住户。这位住户说,自己并不是不知道把电动车电瓶提回家充电的危险性,但危险不一定就会发生在自己家里,概率很小,而且把电动车电瓶提回家充电,方便又省钱。但就在去年的12月11日,就在小区的这栋住宅楼,就是由于住户把电动车电瓶提回家里充电,结果引发了火情。当时屋内浓烟滚滚,火光四溅,邻居们听到动静后,赶紧出来帮忙灭火。在邻居们一盆水接一盆水的持续扑救后,现场火势得到了控制,很快消防员也赶到了,及时扑灭了余火。

  事后,幸福邻里小区物管中心项目主管汪云勇介绍,当时这位住户就在家中,发现电动车电瓶冒烟起火后,还尝试过自己灭火,但根本无法扑灭,这才开门离开了房间。当时,这起火情也让小区住户直呼害怕。

  但身边的教训才刚刚过去两个多月,一些小区住户似乎已经淡忘。比如在楼栋的大厅里,十多辆电动车依然乱停乱放,占据着住户们出入都要经过的通道,有的车身上已经布满了灰尘,假如这些车起火,住户们逃生的通道将被切断。尽管一旁就是电动车保管站,尽管楼栋大厅里贴满了各种电动车消防安全提醒,但这些只图方便的车主依然我行我素。

  在幸福邻里小区回访,记者看到类似的电动车乱停乱放现象,在单元门厅稍微大一点的楼栋下基本都能见到。

  幸福邻里小区,是一个保障性住房小区,有6800多户住户,电动车保有量超过了7000多辆,那去年底火情的发生,有没有让物业的管理工作有所改进呢?

  幸福邻里小区物管中心项目主管汪云勇介绍,对于小区里电动车带来的安全隐患,他们并不是放任不管,特别是去年底火情发生后,物业采取了很多办法,比如定期联合社区、街道,派出所等多部门进行清理整治和上门宣传。为防止住户将电动车推回家,还加装了防电动车进电梯的报警系统。

  但电动车进不了电梯,有住户就会直接把电瓶提回家充电。另外,每栋楼下专门设置的电动车保管站,也没多少车主停车。

  但尽管物业采取了多种办法来消除小区电动车乱停乱放,以及推车回家充电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但一些图方便省钱的住户,总能以种种理由不配合物业管理。电动车带来的安全隐患,依然一时难以消除。

  在这份由小区物管和住房保障部门,辖区街道办联合出台的公约里,详细列出了小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十一项规定,其中提到,住户违规且拒不整改的,将不再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并腾退房屋。社区也表示,除了加强物防技防人防的措施外,还会尝试通过"信用档案"的方式来加强对住户违规行为的管理和约束。

  高层住宅起火如何应对 消防员来支招

  电动车电瓶从冒烟到爆燃到熊熊大火,时间是以秒来计数的,这么短的时间里,别说扑灭,能沉着冷静逃生就很不错了。所以,以案释法再次提醒大家,消防安全关乎你我他,请正确停放电动车或给车充电,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现在,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那起火时,高层住宅住户应该如何应对?是往上跑,还是往下跑才能安全逃生?来听听消防员怎么说。

  高层住宅中,往往存在电梯井、风道等纵深区间,一旦着火,很容易形成烟囱效应,致使火势上蹿的速度非常快,在100米高的超高建筑里,大概只需要20到30秒的时间,火苗就可以蹿到顶楼。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住户所处的楼层不同,也就形成楼上起火,楼下起火和同层起火三种情况,消防员对此提醒大家,住户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方法。

  五华区团山消防救援站专职消防员 李嘉豪介绍,楼上起火时,正确的应对方法是赶紧往下跑,但发现是楼下或同层起火后,可就不能盲目往外跑了,因为这时楼道间内往往会充斥着大量浓烟和有毒有害气体,温度也会升高,如果盲目往外跑,就可能会吸入浓烟,非常危险。

  消防员也提示大家,为了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安全逃生,在平常生活中,大家就要留意自己住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还要了解楼栋是否设置了消防避难层,如果有避难层,要知道具体是在哪一层,总之,掌握越多的消防安全常识,危机发生时,就能派上大用场。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的桂瑶律师:

  小区业主将电动车骑回家充电,或把电瓶拎回家充电,如果发生火灾,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业主的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电动车车主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引发火灾,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消防部门可以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个人甚至还会面临行政处罚。对于物业公司来说,我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消防责任人,有义务加强对充电安全方面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如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提示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孙寅翔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