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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霸座不听劝 铁路警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1日 17:42:02  来源: 云南网

 

  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前两天,在一趟北京开往昆明的列车上,一名男子霸占他人座位,并且无视列车工作人员的提醒和乘警的口头警告,最终被铁路警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Z161次列车乘警对话男子:“你先把身份证拿出来,我是车上乘警,先把身份证出示一下好不好。”

  乘警到达现场,男子依旧不愿让座,还声称自己坐下来的时候,座位是空着的。

  沟通过程中,男子情绪愈发激动,在乘警提出可以帮助他后,依旧和乘警理论,拒绝让座。

  乘警对男子三次口头警告无果后,依法将男子带离至车厢连接处。列车到达长沙站后,乘警将男子移交至长沙车站派出所。目前,霸座男子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被铁路警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赵朴瑞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将霸座行为归入"寻衅滋事"的处置范围内,将其定性为危害运输秩序和运行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运输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本案中,该名男子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根据情节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可并处罚款。

责任编辑:孙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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