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此卡售出 一概不退",相信很多人在办理会员卡、充值卡的时候,都看到过类似字样,那么,注明了这些文字以后,会员卡、充值卡就真的不能退了吗?
市民王女士给孩子充值办了一张儿童游乐园的会员卡,才使用几次,孩子就在一次玩耍的过程中,在游乐园一处防撞条破损的设施上把下巴磕流血了。王女士赶紧把孩子送到医院,经医院检查认定伤口属于颌面部穿通伤。王女士又心疼又生气,认为游乐园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她也不愿意让孩子继续去这家游乐园玩耍了,于是向游乐园提出退回会员卡里剩下的373块钱,但遭到了游乐园的拒绝。
王女士觉得,如果游乐园的防撞条不破损,孩子即使摔跤了也不会受伤。而且她不愿意让孩子继续在这里玩耍,也是因为游乐园不安全,况且会员卡里的钱是她花钱充进去的,没有用完就应该退。双方都在法庭上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法院会支持哪一方的观点呢?
法官介绍,很多会员卡、充值卡这类的预付消费卡,背面都会注明类似"一经售出 一概不退"的字样,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格式条款单方面地加重了对方的义务,限制了对方的一些主要权利,法院一般会判定为无效条款。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的李越玲律师:
案例中提到的游乐卡是预付式消费性质,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款项办理预付凭证,然后凭预付凭证按约定多次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预付款消费约定而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由经营者单方制作的,所以在日常的合同中常常出现这样一些格式条款,如“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等。此类约定明显增加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以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消费者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预付式消费,不可忽视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切忌贪图优惠进行大额充值。在签订合同时,须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例如会员卡使用次数、使用条件、使用期限以及中途转让、退卡、挂失等事项的规定,重点要留意合同变更、退卡条件、违约责任等。消费者要索要并保留好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据,以便有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