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借钱给别人的时候要注意些什么?从别人那里收到款以后,收据又该怎么写?其实,这些都是有学问的,如果做不对,就可能惹上纠纷。最近,何先生就因为300万元的一笔转账,成了被告。
12年前,侯先先曾给何先生转过300多万元钱,侯先生认为,这是自己借何先生的,并在近年开始索要,可何先生却认为,这并不是借款,拒绝还钱。于是,侯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先生还钱。昆明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保红敏介绍,原告向法庭陈述,这300万元是双方达成了借款的一致合议之后,他转账给被告是作为借款的款项。同时被告在庭审中认为,双方之间从来不存在达成一致的借款协议,这300万元是双方的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款。
双方各执一词,那这笔钱到底是借款还是业务往来?法官要求双方用证据说话。
“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议,与此同时 相反的,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一张收据的原件,可以证实他当时收到这300万元的时候是基于和原告之间其他的经济往来所产生的款项”昆明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保红敏说。
一张写着“今收到原告公司某某总##业务款项300万元”的收据,作为关键证据,让何先生赢了官司,法院也驳回了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写收据是有讲究的,必要的要素一个也不能少,这也是避免今后有经济纠纷时利益受损有力证据。
如果是借钱给别人,转账前,应该让借款人写一张借条,并把借条留存好。如果实在拉不下脸让对方写借条,也可以留存其他的证据。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聂智兴律师:
民间借贷关系作为最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其成立的认定标准对每个公民都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新闻中提到的侯先生首先必须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且已经向何先生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借款,那么,侯先生举证责任才能算完成;否则,侯先生就要面临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即便侯先生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转账记录,也仅能证明其交付了相应的款项,但转账行为并不是民间借贷所特有的,在租赁、买卖等商业交易中均会出现。当事人在资金往来过程中,应树立证据保全意识,明确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支付方式最好选择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方式,在转账时对款项的性质加以备注,并保存好原始的交易记录、催要聊天记录等文件,降低自己的举证难度,避免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确保发生纠纷时能更好的依法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