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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肇事 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0日 11:20:00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肇事 谁担责?

近日,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致人伤残案。

2022年6月4日,唐某(时年17岁零10个月)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搭载其朋友以27km/h的速度,由八宝贡酒店方向驶往坝美方向。行驶至广南县第九中学对面时,撞到行人兰某。造成兰某、唐某及其朋友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广南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兰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兰某受伤后,入院治疗10余天,经司法鉴定,兰某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当事人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兰某提起诉讼,要求唐某及其监护人、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广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唐某虽未年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案件审理时唐某已经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唐某应对兰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侵权行为发生时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系未年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唐某一和刘某依法应与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唐某及其监护人唐某一、刘某共同赔偿兰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赔偿兰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残疾赔偿金2万元。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记者 朱光清)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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