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交警对话驾驶人 宠物犬被车撞到受伤了,责任一定是驾驶人来负吗?今年5月,张某某的宠物犬就被车撞伤了,因此产生了6800多元的治疗费。张某某向法院起诉了驾驶人,向他索赔治疗费,结果如何,我们一起来看。
张某某的宠物犬当时在一个酒店用品市场的内部道路上,缪某开车过来时右前轮碾压到了宠物犬,缪某发现异常后减速查看,这时张某某也发现了爱犬被撞,把缪某拦了下来,之后宠物犬从车下爬了出来,因为受伤后续产生了6800多元治疗费,可是缪某却并没有为治疗费买单,于是张某某把缪某和缪某的单位告到了法院。
可是缪某却并不认为自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昆明 五华区人民法院黑林铺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童玲表示,因为他觉得这只小狗当时没有牵绳,第二个这只小狗正好处于他的驾驶盲区,他自己在驾驶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
最后,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宠物犬主人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这个案件中,开车的缪某确实撞到了张某某的宠物犬,可是为什么缪某不需要负责呢?
相反,原告张某某却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因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遵守社会公德,不能妨碍他人生活。
而事发时,张某某并没有给宠物犬系犬绳进行牵引,并且放任爱犬在商场内部道路行走,因此这起事故应该由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嘉宾点评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君婷律师:
本案是因遛狗不系犬绳而引发的事故和纠纷。除此以外,生活中,也还经常出现犬只抓伤、咬伤行人,撞倒老人儿童,引发交通事故,咬伤其他犬只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也规定,携犬外出,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此外,《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宠物主人作为成年人,应明知在开放市场及事发路口附近不牵引狗绳遛狗的潜在风险,该风险既包括宠物犬攻击他人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风险,亦包括外界因素造成的自身损害风险,但通过该路口时,宠物主人未尽到应有的约束义务,进而造成宠物死亡,对于行经此处正常行驶的车辆驾驶员而言,当然不应再对其要求尽到超过合理注意义务之外的过高义务。所以,大家带领宠物出门玩耍时,一定要牢记,"穿戴牵引绳,出门需谨慎,若不穿绳出,责任需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