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司法行政 >> 正文
“捅马蜂窝”引发命案,谁来担责?云南3被告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被判赔偿60万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4日 07:00: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捅马蜂窝”引发命案,谁来担责?云南3被告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被判赔偿60万

马蜂一般不会主动攻击人,但当蜂巢被破坏取走后,极易引发存活蜂群对路人的攻击。近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永善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捅马蜂窝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进行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3名被告连带承担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总计60万余元。

2022年10月1日,甘某等3人在永善县团结乡东胜村摘取了3个马蜂巢,取走后未对现场进行有效处置,致使大量马蜂返回后盘踞周围。次日下午,原告杨某等一家四口途经此地时,遭遇马蜂群攻击,四人均被不同程度蜇伤,杨某之女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原、被告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杨某等3人遂提起诉讼,要求3名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0万余元。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3名被告在摘取马蜂巢时采取了携带防护衣的安全措施,说明其已经了解马蜂的危险性,但在摘取马蜂巢后未采取相应措施根除危险,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提示义务,与原告杨某3人不同程度受伤、杨某之女死亡的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3名被告的行为构成过错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某事先知道事发现场存在马蜂巢,但未加强自我防护,并缺失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监护责任,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和实际情况,酌情判定3名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杨某等承担30%的过错责任。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昭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记者 赵赢 通讯员 邹清)

责任编辑:小云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