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未成年子女订婚 违法!
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拒绝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近日,石屏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的父母存在以上两项违法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某与辛某某协议离婚,两人生育的子女由李某某抚养,辛某某支付抚养费。后因辛某某未履行抚养义务,李某某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辛某某提出,因为李某某没有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私自为未成年女儿李某订立婚约,所以自己不想再向女儿支付抚养费。李某某承认自己存在为未成年女儿订立婚约的行为,但是认为这种行为与辛某某是否支付抚养费无关。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事实后,积极组织双方开展法庭调解,并当庭对李某某为未成年女儿订立婚约的行为提出严厉的批评教育,告知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必须立即改正。同时,向辛某某释明其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不可无法定理由拒绝履行。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和释法教育,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达成和解。李某某表示,会立即取消为女儿李某订立的婚约,督促其回学校上学。辛某某也表示今后会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并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