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风采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检察风采 >> 正文
贪图小利涉罪 沦为“帮凶”获刑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1日 10:20:00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贪图小利涉罪 沦为“帮凶”获刑 检察官: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助,面临法律的严惩

8月3日,由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在元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70余名新录用公务员和青年党政储备干部人才旁听了庭审。

案情

协助他人转移赃款 非法获利2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转移的资金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交易密码、配合人脸识别等方式,协助他人转移赃款。

此外,被告人陈某还介绍熊某、陈某某、曹某、李某、李某某(后5人均另案处理)提供各自的银行卡、手机、交易密码、配合人脸识别,协助他人转移赃款。

经查,几人转移赃款共计528542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

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4万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实依法进行了讯问,并重点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高效规范、思路清晰地指控并证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过程。

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陈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庭当场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释法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转移 最高获刑七年并处罚金

庭审观摩后,检察官对前来旁听的人员进行了以案释法,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如何防范电信诈骗等方面进行普法宣传,彰显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帮助行为的决心,营造了平安、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氛围。

检察官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等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该罪名中的“明知”不一定是“确知”,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这些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即可。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应根据案件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只要证明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即可。

本案中,被告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交易密码等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该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面临法律的严惩。(记者 冯岩)

责任编辑:小云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