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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业主占用连廊空间 涉嫌违建将被调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1日 09:48:09  来源: 云南网

 

  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最近,有昆明市民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在白麓城小区馨璟苑1栋,有多户业主占用楼栋公共空间私自违建,希望相关部门处理。

  21号上午10点,在物业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记者在馨璟苑1栋看到了这位市民反映的业主违建情况,据物管工作人员统计,目前发现楼栋有5户业主利用楼栋内的连廊公共空间,疑似进行私自搭建,主要涉及封堵墙体、拆除护栏、加装玻璃门等情况。

  物管工作人员介绍,疑似违建的这5户业主都是楼栋的端头户,从发现到劝阻,物管整个过程都持续与这些业主沟通,希望尽快恢复原貌,可收效甚微。

  随后,记者将情况向辖区城管进行了反馈。很快,几名工作人员来到现场。

  城管工作人员查看了楼栋疑似私搭违建的情况,并详细向物业了解了楼栋构造。城管工作人员对话物管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构造)是不是两边的规划和中间的不一样。先要了解下开发商开发初期这一块具体是属于公共面积还是属于它的附属设施,假如是公共面积(被)私自占用肯定属于违建,假如占用公共空间,肯定是要做下一步调查。

  城管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根据当前掌握的相关情况展开摸排核实,将按法律流程进一步约谈涉事业主、开发商、物管等各方。若违建情况属实,他们会进行认定,并要求业主限期整改,若业主仍拒不听劝,将采取强制措施拆除。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的部炬菱律师:

  您好,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一般来说,连廊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由业主共同享有和共同管理。在连廊未登记在自己产权范围内的情况下,业主在连廊上私自搭建建筑的行为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相邻业主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搭建违章建筑的业主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责任编辑:孙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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