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法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云南政法 >> 正文
【以案释法】两条狗撕打主人拉架被咬伤 纠纷难解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7日 10:22:27  来源: 云南网

  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两条宠物狗打架,主人去拉架,其中一方狗主人被咬伤,谁来担责?来看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原告诉称,她和被告是呈贡同一个小区的住户,2022年3月7日,她和被告的母亲同时在小区里遛狗,两条狗相遇后撕咬起来,自己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了小腿,当即流血、肿胀,咬伤处有很深的齿痕,当时疼痛难忍影响正常行走,于是在被告的陪同下,到呈贡区人民医院就医,并注射狂犬疫苗,医疗费用由被告支付。

  原告称,她是瑜伽教练,因为被狗咬伤,给自己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共计14000余元。但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两条狗相遇后发生了撕咬,在撕咬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去制止撕咬,但被告认为,是由于原告操作不当,才导致了原告受伤,但因为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是哪只狗咬伤原告不得而知。而且事发之后,被告已经陪同原告到医院接受治疗,并垫付了相应的医药费,因此,被告认为,已经尽到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小区监控视频以及被告陪同就医并支付医疗费用的事实能够证实,系被告饲养的动物将原告咬伤,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对于原告主张的费用,法院酌情支持了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在内的一部分。并未实际产生的美容费、后续治疗费等,法院并未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50元。

  嘉宾点评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薛江律师: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城市里饲养宠物犬的人越来越多。但与此同时,部分宠物主人对爱犬疏于管理,导致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环境污染等情况时有发生,并有可能因此引发纠纷,甚至是诉讼。新闻中的案例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法律也规定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此提醒各位观众朋友,为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应当文明饲养宠物犬,办理犬证,加强对宠物犬的管理,出门遛狗时切记要牵好狗绳,爱护公共环境和卫生,定期为爱犬注射疫苗和常规体检,严禁饲养烈性宠物犬。

责任编辑:孙寅翔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