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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装修起纠纷 业主发短视频泄愤惹官司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7日 10:22:27  来源: 云南网

  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起因是装修房屋,一起来关注。

  2022年,王某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由装修公司对王某名下的一处房屋进行装修,但由于王某不满装修公司提供的方案,双方发生争议,王某于是在抖音平台发布短视频,视频中发表了诸如装修公司为"骗子公司""欺骗消费者""装修避坑"等言论。

  经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处置,装修公司全额退还了王某1万余元的费用。但装修公司认为王某在视频中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公司形象和名誉,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王某认为,自己在抖音上发布的视频是基于客观事实,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对方,在网络上曝光是对该公司诚信经营行使监督权,并无诋毁其名誉之意。

  开庭审理当天,经过法官释法析理、耐心调解,王某终于认识到自己发布的抖音内容不仅仅是泄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经法官调解后,王某同意对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王某同意在抖音平台连续三十日刊登致歉声明,装修公司也表示愿意撤回对王某的起诉。一桩名誉权纠纷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网络发表言论需谨慎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介绍,在该案中,王某与装修公司因装修事宜发生争议,王某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正当的手段进行维权。但王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言论,已经属于侮辱、诽谤行为,经网络平台扩散后,会损害他人名誉,因此,他的言论已构成对装修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官提醒大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并不是可以为所欲为,如果发布的内容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释法嘉宾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王法官:

  一定要谨慎发表内容言论要慎重、严肃,不能凭主观臆断,不可利用平台去做一些损害别人权益的事情。

责任编辑:孙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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