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但最近,在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官渡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却当庭撒谎,他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一起来关注。
案件开庭当天,被告高某并没有到庭。原告刘某诉称,2018年至2019年期间,高某因投资经营店铺向他借款20余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之后高某迟迟未偿还借款,甚至还拉黑了自己。
庭审中,刘某陈述,高某自借款以来从未偿还过任何借款,也提供了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比如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记录等。但法官在审查这些电子数据载体、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过程中却发现,案件事实并非与刘某陈述的一致,双方其实存在多笔相互的转账往来,高某曾多次向刘某转账。
经法官再三询问,刘某才承认高某曾偿还过自己50000元,对于高某的其它转账记录,仍然矢口否认,不作真实、完整的陈述,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终,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刘某故意隐瞒与本案有重大关联的事实,后经法官多次询问依然仅陈述于己有利的内容,隐瞒其他事实,经其省略加工后陈述的事实无法完全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进而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并作出正确的裁判,这不仅扰乱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
嘉宾点评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 靳楠: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虚假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2.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3.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的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4.对自己签名、盖章的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5.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在此,提醒一下广大市民,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坚守诚实守信原则,负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庭审时作虚假陈述,是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予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