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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倒卖新冠抗原检测试剂 昆明警方抓获多名嫌疑人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16:52:00  来源: 云南网

  [导语]

  近日,昆明市公安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有人在社交软件平台发布售卖抗原检测试剂等广告,他们所售卖抗原检测试剂价格高于市场价384.8%,且疑似无证售卖医疗物资。接到线索后,盘龙公安分局在市局刑侦、网安部门的指导下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案情】

  12月22日下午五点三十分,警方在五华区某小区外路边,现场查获正在实施抗原检测试剂交易的违法行为人卿某某等5人,现场查获抗原检测试剂600份。根据违法行为人供述,民警随后在西山区某小区抓获销售抗原试剂违法行为人许某某。当晚十点四十分左右,民警在西山区某商贸有限公司查获抗原检测试剂18箱。案件后移交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办理。

  【释法】

  12月24日晚上,云南省商务厅发布零售药店销售退热类药品及新冠抗原检测试剂有关事项公告,限购退热类药品及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的公告[导语]针对全省退烧类药物、新冠抗原检测试剂需求量激增的状况,为有效应对市场抗疫急需药品紧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优化药品配置,减少急需药品不必要的囤积。

  一、2月24日起,消费者在药店购买布洛芬胶囊/颗粒、布洛芬混悬液、连花清瘟及新冠抗原检测试剂时需使用云南省新冠患者用药保障服务应用小程序(微信小程序)进行实名登记。

  二、七天内每人次购买布洛芬(含缓释片、胶囊、颗粒)不超过1盒、布洛芬混悬液不超过1瓶、连花清瘟胶囊(颗粒)不超过2盒、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不超过6剂。若购买超量,系统将予以提示。

  三、各零售药店须告知顾客药品名称、用法用量、有效期、不良反应和使用禁忌等信息,充分发挥民生药事服务站作用,指导人民群众合理用药。四、各零售药店须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得借机哄抬物价或变相涨价销售,各州(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市场巡查,确保此项工作贯彻落实到位。请理性有序购药、按需购药,切勿盲目囤药,把药品留给真正急需的群众。

  倒卖新冠抗原检测试剂,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呢?2020年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主体必须是已经获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所以,个人销售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的行为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未经许可销售金额达五万元、获利一万元以上就已经入罪。同时,如果销售的抗原测试剂有造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又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根据情节不同最高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此,温馨提醒大家,个人销售抗原测试剂后果非常严重,请大家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如果有需要,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要留给犯罪滋生的土壤。

  云南网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秦黛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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