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个体经营者舒某某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从杨某某手里承包了某煤矿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该工程系杨某某从曲靖市富源县墨红镇某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取得后又转包给舒某某。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舒某某组织工人施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杨某某却拖欠舒某某工程款,导致舒某某不能及时足额的发放农民工工资60余万元,被拖欠工资农民工便将矛头指向煤矿。
在当地劳动部门调解下,煤矿答应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舒某某在制作农民工工资时多伪造了8人合计人民币18万元的工资,在发包公司支付了18000元后发现舒某伪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于是案发,舒某某被富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没有就事论事,简单起诉了之,而是深入煤矿,走访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了解到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依然没有足额发放,对煤矿经营也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结合省院《关于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依法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参考企业合规相关规定,多次与舒某某及其聘请的辩护律师沟通,如果舒某某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将骗取煤矿的18000余元退回,并依法依规完善经营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从宽处理。舒某某表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的手段向杨某某追讨拖欠的工程款,承诺拿到工程款后会第一时间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并将骗取的煤矿的18000余元退还,承办检察官在一一核实属实的情况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不起诉的规定,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对舒某某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个体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规模小,但经营灵活,在促进经济增长、繁荣市场、拉动社会投资、解决就业压力、增加人民收入、增加政府税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民营经济、公有制经济等受到国家同等的保护和鼓励,须为个体经济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舒某某作为个体经营户,虽然没有成立公司,但靠自己的手艺从事建筑施工多年,成为行业佼佼者,也成为靠自己辛勤劳动致富的带动者,在本案中,其首先作为农民工头被拖欠工程款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故其本身就是受害者,其虚构了农民工工资,骗取煤矿人民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诈骗犯罪。但考虑到事出有因,如果简单将其锒铛入狱,虽然体现了法律的刚性,但缺乏法律的温度,那么其将无法索要自己的工程款,进而无法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没有机械执法,而是耐心细致地通过走访、调查和询问,寻求法律、社会、经济效果的最大公约数,最终使受损煤矿的经济损失得到挽回,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发放得到保证,违法者也得到一次法律的洗涤,案件办理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