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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已还八百万元,债权人竟然不认账检察官查明真相监督纠正原判决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7日 07:00:07  来源: 检察日报

原标题:债务人已还八百万元,债权人竟然不认账检察官查明真相监督纠正原判决

“少了800余万元债务,这对企业来说就是雪中送炭啊!企业得以喘息,对走出困境更有信心了。”近日,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检察官姜敬中在对辖区某机械公司回访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说道。

还款事实未被法院认定

2013年7月,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某机械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厂房建设合同。2015年2月,因某机械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某建设公司停止施工,并将某机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已经建设完成项目的工程款3600余万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某建设公司在诉讼中却故意隐瞒了2014年12月某机械公司曾分两次向其纳税专用账户共计转账800余万元工程款的事实,加上当时担任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某因意外身亡,公司的账目、资产被封存,某机械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自证清白,法院遂于2015年9月18日依法判决某机械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3600余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诉讼费。2018年8月28日,经法院执行,某机械公司向某建设公司付清了3600余万元。由于资金困难,无力支付利息及诉讼费用的某机械公司濒临破产。

2019年,某机械公司资产解封后,工作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在执行与某建设公司的工程款纠纷判决前,公司曾向某建设公司支付过800余万元工程款。为此,2019年1月9日,某机械公司以超付工程款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某建设公司要求其返还,法院以“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其起诉。2019年5月6日,某机械公司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某建设公司,再次被驳回。某机械公司不服,上诉至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某机械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李某多次找某建设公司负责人王某协商无果后,于2020年7月向盱眙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帮企业甩掉冤枉债

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某机械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张某去世后,公司财务人员有较大变动,查明当时的情况难度不小。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平等保护原则,仔细审查了两家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现2014年12月,某机械公司确实曾向某建设公司的纳税账户分两次转账总计800余万元,而某建设公司却坚称这两笔转账属于某机械公司缴纳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税金。

那么,这800余万元究竟是税金还是工程款?为查明真相,检察官带领办案团队人员又仔细调阅审查了两家公司案件及关联案件的卷宗、核对两家公司的资金往来记录并询问了相关人员。办案团队终于查明,2014年12月9日、12月22日,某机械公司分两次向某建设公司汇款,汇款摘要为“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电子回单的“用途”处也注明“工程款”,某建设公司还在收到汇款后的第二天开具了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由此可见,某机械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均认可这两笔款项为某机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某建设公司收款后的资金用途不足以影响某机械公司所支付资金的性质。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营业税由承包方承担,某建设公司在与某机械公司签订合同时也并未与其就税费承担主体另行达成补充协议。此外,检察官还了解到,某建设公司在承接了某机械公司的工程项目后,又将项目分包给了其他人进行施工,并已经要求分包人支付了该工程项目的税费。

综合上述情况,办案团队认为,在之前的诉讼中,是由于某建设公司的刻意隐瞒,才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据新发现的事实,2020年9月,盱眙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2021年7月9日,该案经法院再审改判,某机械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由3600余万元调整为2800余万元,利息和诉讼费也相应减少。某建设公司因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1月16日,上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某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张家兴 于台)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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