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离婚案件找不到当事人咋办?2种情况可缺席判决
近日,施甸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因找寻被告无果,该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通过登报发布公告方式送达了判决书
原告何某与被告森某于2016年认识并恋爱,双方于2017年6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一女。婚后何某到外地打工,森某则在何某老家与其父母及女儿一起生活。夫妻长期分居,加之森某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公婆发生争执,2019年8月,森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21年9月,何某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森某的婚姻关系。
该院受理案件后,在送达环节,承办法官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的情况下,通过报纸进行了公告送达。开庭当日,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法院认为,何某与森某虽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因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夫妻感情未能进一步巩固。森某离家出走已2年有余,无法联系,对家庭不管不顾,夫妻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何某与森某离婚,婚生女由何某抚养。
闭庭后,因无法联系到森某,法庭依法通过登报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了判决书。
释法
什么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缺席审判?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离婚案件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但在以下2种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一是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公告送达,公告期满无人应诉的,可以缺席审判。二是被告经传票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将缺席审判。
法规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段院梅(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