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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妻子起诉离婚 要求多分财产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7日 10:10:00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丈夫出轨妻子起诉离婚 要求多分财产获支持

一对夫妻相识16年,育有一个女儿,原是幸福美好的一家。一次偶然,妻子在丈夫手机里发现他与其他女性的亲密照片,愤而提出离婚。后来,考虑到孩子,两人一年内分分合合3次。

最终,妻子无法忍受丈夫的一再出轨,又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男方少分共有财产。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按照过错方少分的原则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

案情

丈夫出轨 双方离婚又复婚

余某与黄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错,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妻子黄某一心一意照顾家庭,丈夫余某也努力工作,从银行的一名普通员工,奋斗成为团队、部门的负责人,无论生活还是经济上,均承担起了家庭的主要责任。

原本幸福的一家,却在黄某发现丈夫出轨后轰然崩塌。

一次无意间,黄某翻看余某手机时发现,丈夫与同事李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黄某顿觉五雷轰顶,但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及教育,她选择了原谅,并尽力挽回婚姻。双方因此曾两次协议离婚,但很快又复婚。

黄某说,第一次离婚后,余某以复婚为名,骗她将离婚协议中已分割的房产又重新分给余某。得逞后,余某随即翻脸,改变了对自己态度,生活上不尽丈夫应尽的义务,也不承担对家庭的经济责任,还经常晚归,自己一过问便大发雷霆,辱骂自己。

黄某称,余某对自己漠不关心,常恶语相向,同时仍继续与李某同居,给自己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她与余某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于是,黄某第三次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余某每个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对男方不分或少分。

判决

准许离婚 男方少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为离婚纠纷,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

现原告黄某以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余某离婚,而被告余某表示同意离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余某离婚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双方婚生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的婚生女余某某同意原、被告离婚后,其由原告黄某抚养。法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最大限度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确定余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

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经法院调查确定,被告余某目前实际发放的月平均总收入为9075.49元,法院根据孩子目前的生活实际需要、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被告的负担能力,判决余某每个月支付抚养费2200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本案中,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为路虎小型越野车一辆。结合被告余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余某存在过错,故法院确定按原告占比70%、被告占比30%的比例,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余某离婚;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2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路虎小型越野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车辆补偿款39.27万元。

释法

法律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滕琳表示,针对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几种具体情形,使离婚损害赔偿体系更加丰富完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该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案中,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余某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在财产判决上按照原告70%、被告30%的比例进行分割。

本报记者 谢盛梅(谢盛梅)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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