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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捡来的银行卡 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7日 10:10:00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使用捡来的银行卡 该当何罪?

近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审查逮捕案件。

案情

路边捡到银行卡分7次取走4万元

近日,王某骑摩托车经过永仁县某村村委会路口时,看见路边有一个黑色皮包。捡起后发现里面有身份证、银行卡,还有一张字条上写着2行密码,于是将包带回家藏匿起来。

当夜,王某辗转反侧,难以入眠,一方面他想到女儿读大学急需花钱,正好可以用卡里的钱,另一方面他又觉得这事不该做。经过一夜的思想斗争,最终王某贪欲战胜了理智。

次日清晨,王某穿上风衣,戴上大檐帽和墨镜,来到ATM机查询银行卡余额,一看余额竟有近10万元。王某心想可以先取用一部分,万一失主找来还他钱应该就没事了,便分7次取了4万元。

经民警侦查,锁定了嫌疑人王某,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所取现金4万元以及失主的银行卡等物品。

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查获的现金及钱包等物品归还给失主。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处理

自愿认罪认罚不予批准逮捕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但是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损失已经追回;王某抱有侥幸心理,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取钱,以为别人找到时还钱就没事了,其主观恶性与盗窃有所区别;另外犯罪嫌疑人王某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考虑犯罪嫌疑人家中有2个女儿在读大学,王某有固定住所,社会危险性较低,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释法

哪些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意义上的信用卡包括日常生活中有透支功能的贷记卡,也包括仅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是五千元。因此,本案中王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到ATM机上取钱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不逮捕并不代表不构成犯罪。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考虑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非羁押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新的犯罪及阻碍侦查等情形。因此,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可分为3个类型: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不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无社会危险性。

本案属于构成犯罪,采取取保候审足以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因此不予批准逮捕。(记者 闵以荣)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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