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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信息保护上“安全锁”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3日 11:18:16  来源: 云南网

  导语:

  云南普法,举案说法,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从11月1日起施行,至今恰好一个月,在该法中明确了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有了“安全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共有八章七十四条,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在有关大数据杀熟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李春光律师表示,企业对大数据利用后,对客户进行有针对性的推销,这对推动经济是有一定的好处。但目前,部分企业过度利用了大数据决策,从而通过不透明公开的决策,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待遇。“比如你的个人消费习惯、经济能力,通过算法进行不公平的区别对待,我个人认为这是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公平权、知情权、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对个人信息技术必须进行规范的决策。强调保护的同时,消费者还具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而对于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和人脸识别设备等问题,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志。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此外,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亮点之一。《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强调了国家机关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李春光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一方面,强调了对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同时要有效制止对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以此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平稳持续的发展。

  云南网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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