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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自带饮料就餐被多收“服务费”合规吗?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6日 17:20:24  来源: 云南网

  导语:

  云南普法,举案说法,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

  自带饮料就餐被多收费 每人五元是啥钱?

  11月10号,一位市民在微博网络爆料称,自己到官渡区一家餐馆就餐时,因自带了饮料,在结账时被商家多收取了15元的服务费。事情是否真如这位市民所说?商家收取这笔费用又是否合理呢?11月15号,记者来到这家餐馆了解情况。

  中午饭点儿,记者一行三人拿了两瓶外带的饮料,来到位于永丰路的这家餐馆,进店后,餐馆员工开门见山地说出了就餐的收费。

  记者一行未亮明身份,入座后,将两瓶外带的饮料放在桌子上显眼位置。很快,这名员工就将餐食端上了桌。就餐过程中,记者发现,在收银台附近有一张用调料瓶遮挡的菜单,上面明码标价就餐30元每位,比餐馆员工的报价要少五元。这究竟要按哪个收费呢?饭后,记者结账时,这名餐馆员工收了记者110元的餐费。记者微信支付费用后,询问餐费是怎么算出来的。

  按照这名员工的收费标准,她还少收了记者1块钱。当记者询问这名员工,为什么菜单上明码标价的每位30元,却要收取记者一行人每人35元,她给出了这样的回复:“我看着你们拿着饮料,就是35块钱一个人。我们家不自带饮料,饮料都是我们家的就是30块钱一个人。”

  记者翻遍了整张菜单,并没有发现餐馆自带饮料的收费标准。只是在餐馆的墙壁上张贴有一张温馨提示:写有“本店薄利,谢绝自带酒水”的字样。这名员工好像发现了什么异常,就在记者准备离开餐馆时,她突然从店里追了出来,要退还记者10元钱。

  按照这名员工的说法,自带酒水进店用餐要多收取费用,似乎已经是约定俗成的规矩。那商家为什么不把两者的价格公示出来,方便消费者知晓呢?

  餐馆员工说:“检查的人又不允许我们贴。我们家这个店大了,经常会有人来检查,他们检查不允许我们贴这种价钱。”

  看来餐馆的员工很清楚,收取自带酒水的消费者费用,是市场监管部门不允许的。记者仔细算了一下,记者一行人如果按照每人30元,餐具每套2元,餐巾纸1元的标准,这顿饭实际应收97元。尽管餐馆员工退还了10元,商家还是多收了3元。

  餐馆加收酒水“服务费” 一周内被查处两次

  这名餐馆员工半遮半掩地加收消费者外带酒水的费用,这样收费是否合规呢?记者从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和市场监督管理所了解到,他们在网上发现这家餐馆存在多收费的情况后,已经对餐馆进行过处理,不想这家餐馆仍不知悔改。

  太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表示,有市民11月10号在微博发布这家餐馆存在多收费的情况后,他们立即到餐馆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发现店堂上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责令该店家改正,也给予了警告。

  针对记者调查采访中存在的情况,太和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两名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这家餐饮店。

  餐馆经营者表示,他们餐馆类似于自助餐,吃鸡杂、加菜、加饭都是这个价格,不区别开自带酒水的顾客很可能就要亏本。执法人员对商家做了现场笔录后,要求商家在第二天到市场监督管理所作进一步调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表示,即使商家在店铺内公示了不允许自带酒水,或者自带酒水需要多收费,这些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律师释法

  在这个案例当中,还涉及哪些法律要点呢?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的杨安律师表示:这个新闻中,消费者比较关注的点在于法律是否明确禁止如“商家排除或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或商家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做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并且在第二十六条中明确禁止商家上述的做法。如果商家违反该规定,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则该等内容将面临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最典型就是“谢绝自带酒水”“先签收后验货”“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往往上述用语被反复适用,属于《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因此,针对“格式条款”的使用,我们建议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切实履行提示注意、说明的义务,明确提示免除、减轻商家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最后,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如果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出现合法权益被商家侵犯的情形,可先行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未果的,可依法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责任编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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