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云南普法,举案说法,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
张先生经营一家羊驼养殖基地,10月29号,一名姓王的男子找他购买羊驼,但最终没有交易成功,随后双方商量由张先生租一只羊驼给王某急用,但王某拉走羊驼后,就不愿归还了。
事情发生在10月29号,当时王某要帮客户买一只羊驼,于是联系到了张先生。张先生说,本来双方商量好,两万四千元购买展览上的那只羊驼,但由于没有达成交易,自己就答应王某,先把另一只租给他。不料王某前脚才拉走羊驼,紧接着就电话通知张先生,表示客户只买不租,并通过微信转了两万四给张先生。但张先生立刻就表示拒绝,并退回了钱,让王某将羊驼归还。
8号下午,记者也联系上了王某,对话中王某透露,当晚双方一开始约定的的确是租用。王某认为,双方之前已经商量好了卖价,他觉得张先生是突然想加价,所以不愿卖给他。
目前,张先生向双龙派出所报了警,经过协调,王某转了一万八千元给张先生,张先生考虑随后对其进行起诉。
律师释法
双方究竟是买卖还是租赁呢?如何来确定双方的关系?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的陈金玲律师表示,如何确定本案中张先生和王某是何种法律关系,要看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在的行为。意思表示包括意思与表示两方面的内容。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的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结合本案,张先生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只租不卖,王某也认可是租,但是认为400元一天租金太高,故想一次性买下来。双方始终并未构成买卖的合意,仅是王某单方想买。故双方只存在租赁关系。至于张先生报警后,又转账18000元的行为,由于该租赁物一直由王某占有使用,可以抵扣相应租金。由于租赁标的物是动物,王某应当合理使用并保障该动物的安全,张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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