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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消息传来后原房主要毁约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0日 07:00:03  来源: 检察日报

原标题:拆迁消息传来后原房主要毁约

“法院判我赢了,还好听了你们的话!”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的陈某在电话里告诉检察官,自己与潘某、包某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作出了判决,“他们要赔偿我经济损失166万多元!”

就在今年4月底前,陈某还一直是当地有名的上访户,如今息诉罢访,心态也有了很大的改变。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陈某经过多年打拼有了些许积蓄,在2000年花了14.8万元在黄岩区郊区买了一幢五层楼高的农民房。搬进新家后,一家人其乐融融,日子越来越好。2017年,房子要拆迁的消息在村里炸开了锅,陈某的房子因纳入政府规划,也将被拆迁。得知这个消息后,一家人开心极了。然而,让陈某一家没想到的是,等来的却是无尽的烦恼。

2018年12月,原房主潘某、包某以“集体土地不能买卖”为由,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买卖之初,陈某也担心农村宅基地交易存在隐患,经多方打听,认为当时政策是允许的,才买下这套房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当地政府针对集体土地使用中的此类情况曾进行过统一清理规范,陈某当时因囊中羞涩,没能及时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随着政策的调整,陈某再想补办土地证已是不可能。但考虑到买房是刚需自住,也不打算再拿来交易买卖,陈某一家也就没把这事放在心上,直到陈某被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潘某、包某与陈某的房屋产权交易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判处房子归潘某、包某所有,潘某、包某归还陈某购房款。法院判决指出,陈某本能够在当地出台政策对该类房屋进行清理时补办土地证,因未能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错失机会,他本人应承担相应后果。对于陈某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可另行起诉要求卖家潘某、包某承担相应责任。

2018年8月底判决生效后,潘某、包某将14.8万元购房款退还给了陈某。然而与17年前相比,该房产的价值已经达220余万元。陈某不服,向台州市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没有错误,依法作出不予支持决定。此后,陈某一家仍旧不服,拒绝搬离住处,还被潘某以“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为名再次告上法庭,且再次败诉。

陈某想不通,凭什么住了17年的房子要这样被收回去?从2019年8月开始,他走上了漫漫上访路。

陈某的遭遇让人唏嘘,然而法律的底线也是不能触碰的。一边是法理,一边是情理,就这样放任不管吗?案结事未了,承办检察官持续关注此事,想帮助陈某打开心结。

转眼间,陈某因合同无效产生损失可起诉潘某、包某的三年诉讼时效即将过去,检察官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台州市检察院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与黄岩区检察院互动,一遍遍地与陈某沟通协调,一次次地开解劝导他。

“如果错过了诉讼时效,再想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就不可能了!”“一次次上访耗费的也是精力和金钱。目前这个纠纷的司法程序已经走完了,法院也告知你,可以另案提起诉讼。如果你放弃了,太可惜!”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中治理重复信访案件专项工作要求,台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潘万贵作为包案领导,于今年4月29日再次给陈某分析道理。陈某终于不再纠结,当场表示停止信访,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某、包某承担相应责任。

6月1日,黄岩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与潘某、包某签订的农民房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潘某、包某作为出卖人,明知出售涉案房屋时必须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陈某,且在涉案房屋出售并由陈某居住使用十几年后又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违诚信,遂判决由潘某、包某对陈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某经济损失166.8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范跃红 邓增娟)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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