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法治新闻 >> 正文
跟着“御赐小仵作”一起去探案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3日 03:20:09  来源: 法治日报

原标题:跟着“御赐小仵作”一起去探案

热播网剧《御赐小仵作》讲述了唐中晚期来自西南山区仵作世家的少女楚楚,为实现梦想独自来到长安闯荡,遇到断案如神的安郡王萧瑾瑜,并与大理寺少卿景翊、侠女冷月等人作为搭档揭秘探案。伴随着一个个案件的破解,几人组成的团队一步步揭开谜底,最终破解了一场延续18年的惊天大案。

仵作,指旧时官府中检验命案死尸的人,工作性质如现代的法医。再加上推理、惊天大案等元素,这听起来就是努力搞事业的剧,那就跟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胡佼松律师一起,对比古今,看看剧中的法律点吧。

场景一:长安城中一片繁华,初来乍到的楚楚看得眼花缭乱。这时一辆马车不小心把一位老伯给撞了,车夫提出送老伯去看郎中,老伯却说只想要几个医药钱。楚楚凑近一看,发现老伯的伤处有异,断言这伤是假的。老伯“碰瓷”行为是否违法?

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老伯以发生碰撞事故为由,假装受伤,从而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骗取车主的赔偿,涉嫌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场景二:一群宦官骑马在长安街上横冲直撞,楚楚被躲闪的人群撞倒在地,眼看就要被马踩到,王府侍卫长踹开马背上即将驭马踩踏到行人的御前太监孙明德,将马控制住。事后孙明德被安郡王萧瑾瑜杖责五十。现实生活中,在闹市区驾驶车辆冲撞行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照现代法律来看,在闹市中驾驶车辆冲撞行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场景三:萧瑾瑜看中了楚楚的仵作之能,带她到自己负责的三法司共同参与破案。没想到外出公干时,楚楚被此前所住客栈的伙计拦住了,言语之间不仅嫌弃她是个仵作住店晦气,还污蔑无暇退房的楚楚借机逃跑,不想付房钱。客栈伙计因为楚楚的职业而歧视她,侵犯了楚楚的什么权利?

根据民法典,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楚楚作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享有与他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客栈伙计却因为楚楚的职业而歧视,侵害了楚楚的人格权,以及楚楚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客栈无权因为楚楚的身份、职业而将其拒之门外或是要求赔偿。

场景四:楚楚家乡所在的黔州暗流涌动,政治阴谋、私铸铜钱问题泛滥,萧瑾瑜和楚楚等人为了找到幕后元凶四处奔波。几经波折,最后发现主使竟是黔州刺史李璋。私铸铜钱会受到什么处罚?在生活中遇到假币该怎么办?

私铸铜钱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伪造货币,该行为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70条的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生活中遇到假币,能够辨别出来的,应该上缴给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明知是假币还继续使用是违法的。

场景五:楚楚从小跟在父亲楚平和爷爷身边长大,有一天偶然听到,自己并非楚家的亲生女儿,而是父亲给一女子入殓时捡来的。得知自己的身世后,楚楚虽然拒绝入楚家族谱,但表示自己是楚家人,不会忘记楚爷爷与养父的恩情。楚平可以收养捡来的弃婴吗?养子女是否与子女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捡来的弃婴是可以被收养的。但要收养捡来的婴儿,首先要符合收养人的条件,其次是要符合收养的程序,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根据民法典第1093条的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武杰 郝雅欣

责任编辑:小云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