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奖金基数上不封顶 新修改《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获通过
5月28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修改通过。新修改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条例是时代所需、人心所向 目的意义重大而深远
此次修改是对2011年修订实施的原条例进行修改。10年来,原条例对云南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推进见义勇为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弘扬正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家机构改革全面深化,原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未写入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因国家机构改革被撤销,相关部门职责范围有调整却未予重新明确”。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普遍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原条例规定的2000元表彰奖金基数起点极低,各级表彰奖励金额承担比例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这一系列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群众反映强烈,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
此次修改的条例既与2011年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又紧紧围绕“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的目标要求进行修改完善,是云南省见义勇为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的具体体现,做到了紧跟时代步伐,坚持问题导向,实现了制度与时俱进,提升了时代性、针对性、科学性,必将加强和推进云南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其目的意义重大而深远。
条例修改重点突出 有利于创新推进见义勇为工作
此次修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进条例,紧紧跟上国家机构改革步伐,提高了奖金基数,调整了各级承担比例,有利于推动新形势下云南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
条例修改重点突出:
一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进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开篇第一句是“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既说明见义勇为行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贯彻落实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精神的集中体现。
二是大幅调整奖金基数,且“上不封顶”。此次修改,将县级表彰的奖金基数由原来的“2000元以上”修改为“5000元以上”,且“以上”二字表明“上不封顶”,极大地鼓舞了民众积极践行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
三是科学调整奖金的支付比例。结合州(市)、县(市、区)基金不充裕、见义勇为工作积极性有待加强等实际,科学提高了省级承担见义勇为奖金的支付比例,相应减轻州(市)、县(市、区)两级负担。提高了条例中有特别重大贡献、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奖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省50%、州(市)35%、县(市、区)15%”修改为“省65%、州(市)30%、县(市、区)5%”。这一科学调整,减轻了基层的负担,提升了工作积极性,是云南创新改进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的又一生动实践。
四是单位名称更改为机构改革后的规范名称。此次修改,对因机构改革导致单位(部门)名称变更、职能调整的情况进行了修改,同时明确了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的具体任务。此外,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的立法规范对条文中的局部文字进行了精简、对个别表述进行了规范。
本报记者 高明(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