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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住户连续高空抛物 邻居物管劝说都无效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7日 18:23:31  来源: 云南网

  导语:

  云南普法,举案说法,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

  今天来关注高空抛物,5月20日晚上,有市民反映,昆明普吉路花香四季小区内有人高空抛物,且不听劝阻,连续扔了数十分钟。

  从事发时目击者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到,花香四季小区六栋居民楼下聚集着不少住户,大伙情绪激愤,目光一直望向小区高层住宅。

  据住户介绍,高空抛物的事情发生在晚上八点左右,当时一位业主正带着孩子在小区里散步,走到六栋楼下时,突然天降异物,大家查看后发现,一位居住在高层的住户不断向窗外丢弃玩具、弹力球等物品。

  幸运的是,从高空坠下的物品没有砸到走在楼下的业主,看到有人高空抛物,小区多位业主齐声制止,可没想到,这不仅没能阻止这位住户高空抛物,反倒激起了他的兴趣似的,从高处坠下的物品越来越多,一直持续了近十分钟。

  一位小区居民表示,“楼下的家长觉得这种行为危害到了楼下小朋友的安全,就一直在跟楼上沟通,请他注意一些。但是越沟通楼上就越丢的严重,甚至我发现他是故意在向楼下的小朋友丢东西,家长的情绪非常激动,发生了口角冲突。”

  见口头制止无效,楼下的住户立即联系了小区物管,物管工作人员赶到之后,高空抛物的行为仍在继续,物管的工作人员立即上楼制止,过了一段时间,高空抛物的住户终于收手。小区住户告诉记者,六栋楼下的小广场是孩子们饭后的娱乐场所,每天都会很多孩子在这里玩耍,万一被坠物砸到后果将不堪设想。

  居民表示,八点这个时间段本来就是小区人群密集的时候,还有小朋友在楼下玩耍,也是老人遛弯的时间,在这个时间点往下丢东西,本身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高空抛物一直持续了十分钟,并不是一次就停止了。

  18楼连续高空抛物 物管调查:3岁“熊孩子”干的

  连续高空抛物数十分钟,还不听其他人的劝阻,大家都想知道,究竟是什么样的人会做出这样的事情?第二天上午,记者再次来到了普吉路花香四季小区了解情况。

  花香四季小区物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5月20日晚上,接到住户的投诉后,小区保安立马到场,并很快锁定了高空抛物是18楼的住户所为。

  当晚处理这起高空抛物一事的保安告诉记者,这些小皮球、玩偶等儿童玩具就是事发时从6栋18层的窗户丢弃下来的,掉落的地方就是六栋单元楼下这个位置,偶尔会有家长和小朋友从这里经过。记者注意到,小区内每一栋居民楼入口、电梯、休闲区域都张贴有禁止高空抛物的警示语,那么,这家住户为什么无视标语,还不听劝阻地高空抛物呢?

  据昆明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海介绍,发生高空抛物行为的是一家租户,妈妈独自在家带小孩,而扔东西的就是租户的三四岁的孩子。孩子的妈妈告诉物业,事发时只有他们母子两人在家,她去洗头去了,小孩独自在客厅里面玩,就把塑料玩具从窗户里面扔下来了。当她洗完头发来到客厅,才发现孩子扔玩具的行为,她第一时间阻止,并教育了孩子。

  王海表示,他们给房东打了电话,并对小孩妈妈进行了安全提示,告知了高空抛物的违法性,让她管教好自家小孩,注意避免发生类似的事情。

  律师释法

  高空抛物一直都是明令禁止的,但在这个案例中,实施这一行为的是一个三四岁的孩子,这该如何来评价呢?就此,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刘亚坪律师表示,案例反映的是高空抛物问题,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在此案例中,实际进行高空抛物的是三四岁的孩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因此,如果造成他人损害,则应由孩子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另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云南网整理综合

责任编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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