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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区不能封阳台 业主生活有“烦恼”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8日 16:59:49  来源: 云南网

  [导语]

  云南普法,举案说法,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

  这几天的昆明都是大风天,住在昆明西山区滇池路华夏四季小区的一些业主就十分苦恼了。由于不能封阳台,这样的大风天,开放式的阳台别提多难打扫了。

  记者来到现场发现,每户的观景阳台和生活阳台都是开放式,阳台外面有一层约1米2高的玻璃,内嵌不锈钢护栏。业主们表示,这么大的阳台,物业居然不让封。除了风大灰多、噪音大,更担心孩子的安全。“担心小孩子搬个凳子踩着就翻下去了,虽然这个高度在1米2左右,是在安全标准范围内,但作为居家生活,自己的(安全)标准要比国家标准定得高一些。”。某业主表示。

  据了解,华夏四季小区位于西山区观景路与西福路交叉口,16栋楼都是8层的大平层户型。记者联系到小区物业方,物业明确表示,目前确实不能封阳台,原因是房子在滇池边,为了美观统一,在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已经明确,不得随意改变隔断方式。对此业主们表示,协议虽然签了,但当时根本没太注意内容。并且,业主们质疑此协议的效力,不让封阳台的做法,是否有法律支持?

  对此,物业方表示,已在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明确禁止封阳台,并且依据国家住建部110号令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外立面。物业公司只是在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对业主自行封阳台的行为进行制止。

  就物业方的回答,业主们也有自己的看法。一小区业主说:“封阳台也不涉及外立面的改变,而且那个文件大概20年前了,跟现在的生活状况已经脱节了。”

  业主们表示,他们也将继续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并和物管方继续沟通,看看能不能找到可行的方案,解决不能封阳台带来的烦恼。

  律师释法

  既然业主和开发商、物业都签订了协议,明确禁止封阳台,那就没有其他办法了吗?就此,记者采访了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袁文素律师。

  袁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在不危及建筑安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决定是否封自己的阳台。但是如果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明确禁止封阳台,那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不过,小区业主并非完全不能“合法”封阳台。《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只是过渡性协议,它的有效期截止到业主大会成立之日,后期可在全体业主商议下调整、修改。

  云南网整理综合

责任编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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