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律师解读民法典亮点:"好意同乘"出事故 责任承担有新规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有一项新增的法律规定,是关于“好意同乘”责任承担的。什么是“好意同乘”呢?“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资源,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还能缓解交通拥堵,鼓励人际友善。但“好意同乘”过程中出了事故,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呢?
“好意同乘”受损害应减轻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国浩(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姚瑛认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因此,民法典将其明确为善意减责。
如何认定是“好意同乘”行为呢?律师介绍,“好意同乘”一般具有无偿性、不收费、不具有其他利益交换。需要注意的是,“好意同乘”条款不适用于营运机动车,对于责任承担也只能是减轻而不是免除。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在民法典该规定出台前,法官只能基于公序良俗、人性司法等价值的考量,来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但在各地法院的裁判案例中,裁判的尺度并不统一。”姚瑛说,此次将“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意味着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法律引导人性向善的重大意义,有益于弘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
此外,律师还指出,生活中搭便车的情况时常发生,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均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规范驾驶、规范乘车。
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支付有顺序
众所周知,机动车所有人每年都必须对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还可以选择投保相应的商业险。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顺序是怎样的呢?民法典对此也有了详细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姚瑛表示,针对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保险公司频繁就赔偿责任进行抗辩的现象,民法典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损害赔偿的顺序作了明确规定。
相对于原侵权责任法,本条为民法典新增条文。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律师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适用的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本次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条款吸纳进来上升为法律,从而为司法机关严格司法提供了准绳。
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为有效分散风险,除购买交强险外,建议增加购买商业保险,并且足额投保。
本报记者 李艳(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