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被执行人也有“诚信梦” 法官:主动履行彰显法治正能量
将“被执行人”与“诚信”放在一起,似乎有点别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们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称为“老赖”,这样的人,还有“诚信”可言吗?其实,在执行实践中,还是有坚守诚信、积极配合的被执行人的。
案例一 同是被执行人 诚信大不同
2015年,李某的雇员孙某驾驶车辆将年仅9岁的浦某撞伤,导致浦某左大腿被截肢。经法院判决,李某和孙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2018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因2名被执行人家庭条件均很一般,无法一次性履行,于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李某和孙某各赔付浦某8万元,每年赔付2万元。
2021年1月某日下午,宣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突然响起敲门声。
“请问,李某的案子是你们管吗?”
“是交通事故那起案件吗?现在是我负责。”
“我是李某的朋友,他委托我来你们这里交3万元。”
这起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李某每年都会自觉履行2.5万元执行款,这次办理完3万元执行款的交款手续后,李某至此履行完毕。
李某的朋友告诉执行干警,自达成和解协议后,李某希望能在法院做一个诚信的被执行人,便外出去浙江打工筹款。今年最后一笔执行款履行完,他自己也轻松了。而同案中的另外一名被执行人孙某,履行1000元后却选择了与法院失联。
案例二 生活再苦 欠钱要认
2020年3月,宣威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陈某申请执行耿某侵权纠纷一案。经查询查控,耿某无固定资产,目前租房经营一家饭店,营业收入为全家生活收入来源,且其女儿患有严重疾病。
但是在面对11万元的巨额执行标的时,耿某依然选择面对,并承诺:生活再苦,欠钱要认,我保证每个月还款2500元。自那天起,法院执行局案款专户上每个月都会收到这笔执行案款。
释法 违反和解协议 按原法律文书执行
人无信而不立。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执行法官指出,被执行人并非都是“老赖”,在面对积极配合、主动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时,要给予肯定,宣传正能量,树立诚信被执行人的典型形象,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构建诚信社会。
在执行工作中,执行和解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执行方式。执行和解是指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原执行程序暂不进行的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民事处分行为,是权利人处分权利的结果,体现了民主法治。就社会效果而言,“温和执行”减轻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同时,利于社会诚信友爱、和谐发展。
然而,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执行和解获得履行金额、履行期限的让步后,“和而不解”,不讲诚信,严重影响了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甘仕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