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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解封微信账号26203个 三人被判刑 法院: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4日 09:40:00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非法解封微信账号26203个 三人被判刑 法院: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

如今,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社交和支付软件,由于使用方式不同,微信账号被冻结的情况也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账号持有人应采用合法正常的途径申请解除冻结。但有些不法分子却趁机“捡漏”,采用非法方式帮人解封微信账号,并以此获利,侵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监管,给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方便之门。

日前,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解封微信账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到2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情

8个解封账号被用于诈骗

被告人周某是一名1993年出生的女子,2018年12月,她开始从事非法解封微信账号工作。之后,周某又介绍周某某、邝某加入她的“解封事业”。截至2020年8月3日,周某成功解封微信账号5990个,获利15万余元;周某某成功解封微信账号17045个,获利5万余元;邝某成功解封微信账号3168个,获利1.2万余元。

据统计,3名被告人共计成功解封微信账号26203个,涉案金额达2669653.38元,获利21.2万余元。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破平台”比对,3人解封成功的微信账号中,共有8个微信账号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诈骗金额达927429元。

判决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周某某、邝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邝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从轻处罚。3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处于二审阶段。

释法

被帮对象犯罪 视为情节严重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张瑞芳(甘仕恩)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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