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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代购毒品获利75元获刑 法院:不能因牟利少而否定其贩卖毒品行为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7日 10:10:06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为他人代购毒品获利75元获刑 法院:不能因牟利少而否定其贩卖毒品行为

都说“顾客是上帝”,但并不是所有东西都能够买卖。当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时,该怎么办?

在罗平,就有这样一名“尽职”的“跑腿小哥”,为满足客户想吸食毒品的无理要求,他竟为客户“代购”毒品,结果贪小便宜吃了大亏。

案情

贪图跑腿费代购毒品

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跑腿”业务逐渐兴起,部分犯罪分子借由他人“跑腿”实施犯罪。近日,罗平一名90后男子张某,因贪图区区几十元跑腿费,2次帮人代购毒品,被判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帮助吸毒人员曾某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4颗,从中获利25元。同月,其帮助吸毒人员杨某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7颗,从中获利50元。2次代购,张某总共获利7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释法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有些人认为,自己只是帮忙送毒品,赚的只是车马费,殊不知这种情况可能已经触犯了运输毒品罪;有些人认为,大家都是朋友,让朋友在家里吸食毒品没什么关系,也没有牟利,殊不知这样可能已经触犯了容留他人吸毒罪;无论从事任何职业,都应严守职业操守,增强禁毒防毒意识,增强对毒品的认知和抵御能力,做到洁身自好、远离毒品。

该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显著增大了毒品交易完成的可能性,扩大了毒品在社会的流转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他既帮助曾某购买毒品,又帮助杨某购买毒品,在毒品交易中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不能因为牟利少而否定其贩卖毒品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袁会琼 杨建平(甘仕恩)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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