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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者被送拘留期间意外摔伤起纠纷 调解员悉心调解达成协议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7日 09:40:03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酒驾者被送拘留期间意外摔伤起纠纷 调解员悉心调解达成协议

富民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心近日成功调处一起行政相对人意外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被送拘留期间摔伤

2020年11月底,龙某在武昆高速公路上酒后驾驶被武昆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因龙某属于再次酒驾,依法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民警将其送到禄丰拘留所执行拘留。

拘留所医生对龙某进行拘留前身体例行检查时,发现其血压过高不能执行拘留。龙某与民警一同返回,在下拘留所石阶时,因过度紧张、头昏摔倒,导致骨折。

龙某到富民县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目前尚在康复中。就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双方发生纠纷,经几次协商无果,申请富民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心调解。

2021年1月14日,龙某的妻子、女儿及交警队相关负责人、当事民警到场参加调解。龙某家属认为,龙某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接受行政处罚,她们也支持对其进行处罚,让其吸取教训。但龙某在接受拘留前身体并无疾病,平时血压也不高,摔倒可能是心理过度紧张等原因所致,要求交警队在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最少补偿1万元。

交警方面认为,民警依法对龙某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送其到拘留所接受拘留并无任何过错,民警未对龙某身体进行伤害。龙某受伤完全是其自身身体原因所致,交警队不应该承担责任,也没有这方面的支出依据,只能出于道义给予适当慰问。

双方要求差距过大难调解

由于双方所提数额差距过大,龙某家属一时情绪激动,说出过激言语。调解员立即劝止,对矛盾纠纷的性质进行了定性。

调解员指出,交警依法履行职责,对龙某的交通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送其到拘留所接受拘留并无过错,龙某造成的伤害完全是其身体原因所致,交警队没有任何过错责任。但龙某是在配合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受到损害,出于道义责任,给予合理的补助是应该的。

另一方面,龙某作为违法行为的被处罚人,依法配合民警执行行政处罚。但在被执行处罚过程中,其并非由于主观过错故意损害自己的身体,受伤获得适当的补偿也是合理的。

为打破僵局,防止新的对立或冲突,调解员提出意向性调解建议。

几经波折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协商到12时许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加上龙某家属不能准确提供龙某住院治疗自费数额及康复费用,调解员建议其找全医疗费用单据再协商。

15时许,龙某妻女将相关单据凑齐,经双方核算,其自付医疗费用为5180元。龙某家属提出只要补助5000元即可,但交警队仍无法满足其要求。

调解员一边安抚龙某家属,一边劝说交警队人员,让其向上级部门如实反映调解进展情况。

经过反复协商劝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交警队一次性补助龙某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对先前各自的过激言语诚恳道歉,并再三向人民调解员表示感谢。

通讯员 张金麟(张金麟)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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