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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法典解读(三):为解决物业纠纷提供依据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2日 16:13:18  来源: 云南网

  [导语]

  云南普法,举案说法,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继续来关注民法典,今天我们为大家解读的内容和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新增了和物业服务相关的内容,不仅细化了物业服务人的职责,也为大家今后解决物业纠纷提供了依据。

  在以往的新闻当中,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的新闻屡见不鲜,这是2020年8月份发生在时代锋尚小区的事儿,业主张女士家的电梯卡被物业停用了。

  时代锋尚小区业主张女士(化名)家住高层,但电梯卡却不能刷,想回家都成了问题,为何张女士家的电梯卡会被停用呢?

  据物业负责人表示,张女士五年没有交物管费物业多次向张女士催缴费用,但都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因此,才将她的电梯卡停用。

  而另外这起纠纷则发生在呈贡众和康园小区,2020年12月19号晚上,小区部分业主和物业发生了争执,而纠纷起因和小区停车有关。

  小区交房以来,没有买车位的小区业主也能将车辆停到地库的空车位上,但就在2020年12月份,物业突然将未出售的空车位加装地锁,也不再向小区业主出租车位,还安装了车库道闸,没有车位的业主只能将车辆停在小区外围道路。接二连三的操作引发了业主不满,冲突一触即发。

  就此,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姚瑛律师表示:根据物业服务领域所频发的问题,民法典针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基本的规定。

  在民法典之前,法律没有将物业服务合同单独列出来进行规定,本次民法典新增设了物业服务领域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定义,首次明确了物业专业性委托服务事项需对业主负责。

  姚瑛律师说:民法典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人关于保洁、维护业主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及时制止(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明确,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这样的一些规定细化了物业服务人的职责,同时为老百姓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姚瑛律师说。

  [编后]

  民法典解读(四):同等条件下 租客享有优先承租权

  继续来解读民法典中和租房人群有关的条款。

  如果你想在租赁房屋合同到期之后继续续租房,但房东又带着其他房客来看房,此时的你应该怎么办呢?按理说,房子是房东的,房东想租给谁就租给谁,只要他乐意就行,但民法典实施后,房东还可以这么任性吗?

  姚瑛律师:为了落实租购同权的住房制度,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赋予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也就是说,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租赁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原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明确,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但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就明确了,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也就是说,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姚瑛律师: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首先,出租人有继续出租的意愿;其次,合法承租人有继续承租的意愿;最后,承租人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承租权。

  而同等条件,是指同等租金、同等支付方式、同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条件。此前,在原合同法中,租赁合同到期原承租人仍然想续租该房屋的情况下,房屋出租人或受委托中介平台有绝对选择承租人的权利,原承租人处于弱势。民法典施行以后,原本的约定性权利变成了法定性权利,承租人的权益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云南网综合

责任编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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