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景洪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民法典民事案件
1月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民法典施行后首例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民事案件。
在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颌面部受伤,交通事故认定由肇事被告负全责。原告在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损失44万余元的同时,还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关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颌面部受伤且遗留伤残,对其美好生活感受产生负面影响,被告在承担医疗费用和伤残补助金等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就原告方的精神受损给予赔偿,经综合考虑最终决定支持原告因受伤产生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记者 赵建军 通讯员 赵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