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出车祸急“调包”? 保险不赔!
原本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及时报案,保险公司便会依约理赔。然而,驾驶人头脑一热,上演了“调包”剧情,如此一来还能挽回经济损失吗?近日,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交通事故后“调包”司机
2019年6月21日,中山市某新能源公司职员夏某驾驶公司名下的粤C牌轿车在湖北宜昌市行驶时,因车辆左前轮爆胎、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树木,造成路边交通指示标志、树木及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夏某未离开事故现场。因担心撞坏公司车辆会影响工作,于是在慌乱中让朋友郑某“顶包”,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郑某报案时称,其本人是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夏某是乘客。但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夏某又自行前往交警部门承认自己才是事发时的驾驶人。
保险公司拒赔引发诉讼
事后,保险公司以涉案事故存在驾驶人“调包”情形为由拒绝理赔,中山市某新能源公司遂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车辆损失27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称事故发生后,夏某在交警和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过程中并未离场,积极配合调查,且于事故第二天向交警自认其真实驾驶人身份,故该“调包”情节不应成为被告拒赔的理由。被告则辩称,由于涉案事故存在驾驶人“调包”逃逸的情况,导致交警部门无法第一时间对于真实驾驶人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其他违法情形进行核实。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应予以理赔。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投保涉案车辆的商业保险时签署了《投保人声明》,其中明确载明原告已收到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认可被告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说明和提示义务,故有关免责条款已生效。
根据免责条款,车辆驾驶人“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及“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均成就免责情形。该案中,虽然实际驾驶员夏某在“调包”后并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原告对于夏某“调包”的动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且“调包”行为客观上直接导致交警及被告的查勘人员无法查明在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存在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等情况,则原告应对目前无法查清上述情况的现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认定驾驶人夏某的“调包”行为应属于“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被告予以拒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释法
履行合同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的合同,订立合同的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保险人如实陈述保险事故、协助保险人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其法定义务。该案中,夏某并未履行上述义务,且其实施的“调包”行为明显违法,虽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但该不诚实行为妨碍了交通事故的原因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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