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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案”警示:人脸信息不得滥用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5日 07:20: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人脸识别案”警示:人脸信息不得滥用

“人脸识别案”以鲜明的裁判态度为个人撑腰,让经营者、管理者认识到“别人的脸不是你想用就能用”,否则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2019年4月,身为法学副教授的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当时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给园方留存了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录入指纹。之后,园方单方面要求改成人脸识别。于是郭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目前,一审判决园方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该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人们评价说,这是以司法裁判向滥用“人脸识别”说不第一案,亮明了司法对滥用“人脸识别”的态度。如今,购物时“刷脸”支付、用手机时“刷脸”解锁,进小区时“刷脸”开门……越来越多的事情用“刷脸”来解决。但刷脸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却面临着技术被滥用、信息被泄露的巨大风险。

人脸等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则处于不可逆转的状态。即密码丢失后尚可挂失更改,人脸信息被窃取后却不可能再恢复到保密状态。遗憾的是,梳理一些报道可知,除一些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的支付机构、互联网平台使用人脸识别外,一些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物业公司、景区都开始了“刷脸”模式。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限制或禁止的话,“人脸识别”在方便一些企业管理的同时,可能会侵犯个人的权益,甚至会给个人带来麻烦和灾难。如花2元钱就能买到上千张人脸照片就是例证。因此,人脸识别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至少应赋予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人脸识别案”以鲜明的裁判态度为个人撑腰,也是对经营者、管理者的警示,让他们认识到“别人的脸不是你想用就能用”,否则可能承担法律风险。(史洪举)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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