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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有规可依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15:43:00  来源: 云南网

  对于双十一,不少商家承诺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让大家网购起来更加放心。但是什么商品都能够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吗?赠品可不可以不退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1月3号修订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做出了解答。

  据了解,《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早在2017年就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至今已施行三年多,这次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再次修订,可看作对《消费者保护法》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办法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而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都视为商品完好。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商品不完好呢?主要是指对超出查验和确认需要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比如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服装、鞋帽、箱包、家纺等商标标识被摘、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姚瑛律师提示: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对商品的包装进行拆封,为了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对商品进行的一个合理的调适,是不影响它的完好的,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退货。消费者在收到商品进行查验的时候,应当要尽到一个合理的义务,避免自己的不当查验和试用行为影响商品的完好,从而影响退货手续。

  那么,是不是所有网购商品都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都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此外,拆封后影响人身安全或者品质发生改变的,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销售时明示临近保质期的、有瑕疵的,这些在购买时就确认的特殊性质的商品,也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另外,办法也明确,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姚瑛律师介绍:整个办法是在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的利益平衡的情况下,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和保障。

  云南网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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