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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营经济立法”研讨会举行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11:00:27  来源: 法治日报

原标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营经济立法”研讨会举行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11月7日,民营经济立法论坛·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营经济立法”研讨会在温州大学法学院举行。课题主持人、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胡戎恩教授主持会议。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洪国,温州市司法局局长卢斌,温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宗正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石其宝,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合基地办公室培训部主任陈校等专家学者与会。代表们对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营经济立法提出了重要的观点及意见。

卢斌局长围绕多个方面提出了建设性观点。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建设高水平的立法队伍。及时组织立法人员学习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基本价值取向及实践意义;二是加强理论研究,与高校合作,有针对性的开展民营经济立法理论研究;三是利用动态评估,探索温州营商环境法治指数。通过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创建的各项工作数据,建立科学的动态的可复制推广的评估体系;四是持续推进德法相融,优化涉企政策的供给。卢斌分享了温州市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中的经验,通过建立柔性执法清单制度,在严格规范执法的基础上,融入柔性执法举措,有效平衡执法的尺度和温度;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模式,总结推广行政执法监督的“七段工作法”开展行政合同的监管改革探索创新,健全行政合同的监管机制;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增强涉企跨国的保障。在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海外视频调解,特别是掌上微仲裁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司法行政工作的深度融合。

张洪国副主任从文化视角剖析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温州有非常深厚的文化底蕴,南宋时期的永嘉学派主张义利并举成为了温州思想文化的主脉,一直以来的重商传统、重商文化成为了温州经济发展的文化基因。浙江省出台了全国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法规里专门提到民营企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温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和民营经济的重要发祥地,先后推出多项具有突破性和引领性的措施,需要进行总结归纳。本课题应对核心价值观产生发展时间节点进行梳理,也应重视传统道德或者传统文化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

陈校主任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意义重大,但需要克服一些阻碍性因素。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除了它自身的科学合理、深入人心外,法律的吸收、接纳能力也至关重要。如果立法能力不足,对立法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估计不够,行为导向错误可能拉低社会的道德水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相违背。第二,通过价值软法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实际上有效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则,价值软法化有可能的潜在方向,自治型组织的自治型立法,要发挥行业、商会、老乡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第三,能否建立一个数据模型,研究法治、立法、包括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程度,以及对民营经济发展产生的作用。融入应该有一个系数,涉及多变量的设计和问题。最后,少数民族地区要选一个重要样本在研究布局中涉猎和提到。

石其宝处长从市场预期的理论角度来论证立法的预期、法治的信心,并对核心价值观的研究次序等问题谈了一些看法。他说到,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要给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创造一个非常好的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这需要立法的保障。同时要稳定并提高企业的发展预期稳定性,同时降低交易成本,投资者对未来市场的预期和对企业的预期有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已经颁布的条例规章,要给企业一个缓冲的周期,明确创新的边界,完善信息公开,尽可能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陈颖健认为首先要界定民营经济立法的内涵,既有宪法层面,也有立法层面,还有执法层面,要凝聚在一个焦点上。关于实证方面,在经济领域中央立法作用比较大,实证研究里面可以梳理我国现在已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就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里面哪些跟核心价值观、跟民营经济是有违背、有冲突的,我们可以提出来纳入到“立、改、废”里面的“改”和“废”的建议当中去。

王宗正院长系统地阐释了核心价值观与民营经济立法的重大关系。他谈了四点体会:一是关注民营经济不平等对待问题;二是在法律条文中是否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一一体现;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民营经济立法范围;四是核心价值观融入的实施路径问题,软法也需要软法规范,需要立法来指引才能实现软法化。

第一财经记者孙维维从媒体的角度、新闻的视野提出了一些看法。她说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民营企业关切的产权保护和企业家精神等重大课题,中央陆续出台重要文件,这表明要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且持久的制度支持。通过温州市瓯海工业园区民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法律纠纷最后判决结果分析,民营经济立法不仅要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将政府和民营企业关系加以限定,将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以及加强法院审判后对判决的执行力度。

课题主持人胡戎恩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并对课题主旨进行了系统阐释和说明,认为法治是最基础的保障,没有法治的最基础保障就谈不上民营经济,所以有时候我们把营商环境理解为法治环境。课题组特别需要走向田野,进入实践,需要经济学、社会学背景等多学科学者参加。我们第一次提出了廊桥保护立法,很快就被列为了温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然后迅速起草制定,这就是立法的民主。对民营经济来说改革的空间还是很大的,过去最典型的投机倒把罪、非法经营罪等口袋罪,我们认为在定罪存疑且不是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可以审慎采用取保候审等措施,避免出现冤假错案。我们要研究和比较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圈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差别体现在哪里?要用数据和学理解释。民营经济发展任重而道远,我们课题要做出有益国家和社会的成果出来。(蒋安杰)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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